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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材料汇编(2016年第1辑)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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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安徽师范大学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暨建设廉洁校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七、关于印发《关于构建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八、关于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四项机制”的实施意见

九、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2〕47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安徽师范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民主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重大决策是指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免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重大项目安排是指重大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仪器设备项目、行政设备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未列入预算的涉及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与调度。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依据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的不同,分别由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进行决策。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以及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措施的审定;

(三)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工作、人才工作、群团工作等重大问题处理;

(四)党代会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评估; 

(七)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处理;

(八)学校处级干部任免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九)学校党政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十)重要项目立项;

(十一)党委系统奖惩事项的决定;

(十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

(十三)未列入预算的100(含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十四)校长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其他需要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拟订与实施;

(二)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议定;

(三)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审定;

(四)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工资、津补贴、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六)学校重大责任事故与事件的处理;

(七)学校行政系统奖惩事项的决定;

(八)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议定;

(九)学校重要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十)校办产业的产权变更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一)未列入预算10(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投资在50(含50)万元以上的设备项目、工程项目的审定;

(十二)其他需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七条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的基本事项,适用学校《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和《校长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学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决策前置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学校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有关主管校领导在充分组织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咨询论证。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照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在决策之前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重大学术事项,依照《高等教育法》和《安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在决策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有关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和学术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聘请至少三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与评估。凡两位以上专家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重新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方案,再行论证,两次论证均未通过的,应当暂缓半年以上,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一般不得再次提请决策。对师生员工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调整、变更或暂时搁置。

对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重要事项,应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

(三)议题提出。会议议题的提出应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题征集办法》的要求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班子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九条 学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并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集体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发言。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其中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学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安排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校领导按照最终决议组织实施,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落实执行。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或单位的,一般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牵头人,同时明确其他成员的配合责任;项目重大,需要进行整体配合与协同的,应当设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牵头人,并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分管校领导应当对其负责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重大项目应当作出中期报告,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按职责划分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涉及人、财、物等关键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监督,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汇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按照职责划分,对已经作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专项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督查情况还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学校实施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纪依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需要追究责任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按程序及时报告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2〕50 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安徽师范大学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安徽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皖教工委〔201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校风学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定期与处级单位主要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机制和制度;

2、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提出年度分解意见,明确相关单位的主管和协同责任,报党委、行政批准后组织实施;

3、对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向校党委、行政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二级党组织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以及对分管、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校长:对学校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各学院院长和行政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以及对分管、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3、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4、副校长:协助校长抓好全校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情况。

第八条  学校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处级单位党组织正职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行政正职领导对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结合实际每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进行责任分解,并按计划推动落实;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学生廉洁教育,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6、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9、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10、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领导、指导和督促制定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责任分解意见,组织召开全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2、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并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3、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工作规则和决策程序;

4、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

5、每年应当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情况专题报告上级党组织;

6、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当领导、督促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7、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8、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9、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2、向领导班子正职主动报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

3、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4、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5、发现分管部门、单位有违法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6、发现分管部门、单位有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并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7、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各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两次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定期向学校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廉政法规,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警示教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3、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遵纪守法,定期述职述廉,规范从政行为;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党务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费管理,严禁在经济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严禁私设“小金库”,防止浪费、侵占等行为发生;

6、重视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及时解决所反映的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警示,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7、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和对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家属亲属,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努力做到本单位无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8、关心和支持本单位纪委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的工作,积极协助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按章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三条  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日常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努力防控廉政风险;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人事、财务、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4、对本单位的重要信访件及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组织调查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5、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副职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与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抓好督促整改;

6、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抓好落实。

2、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主动上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规定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及时发现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信访件的核查工作,支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办案件;

5、加强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制度执行力,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6、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处级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在“三重一大”及民主科学决策、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育收费以及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基建(修缮)项目管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学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招生管理、科研经费管理、规范学术活动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校建立处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检查考核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检查结合进行,也可以与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3、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

4、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的情况;

5、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情况;

6、纠正职责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支持学校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

7、师生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满意度。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按照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查阅资料、情况反馈和谈话提醒等步骤进行。

第十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在检查考核中进行述职述廉。处级领导班子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按下列内容述职述廉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4、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校党委、行政以及处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采用大会形式进行述职述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采取网上述职述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组织各单位教职工和服务对象代表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应围绕考核标准,查阅反映有关工作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工作文件、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年度考核自查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考核结束时应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向党委书面报告。校党委将检查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监督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党委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运用制度,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领导机关按照规定进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处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人事、财务、审计、招生、基建、采购等法规制度,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三条  处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办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由上级领导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师发〔2001〕30号)同时废止。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5〕29号

 

   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院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业经校党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年6月28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

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扎实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深化思想认识。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举措,对于深化学校综合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把握指导原则。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坚守责任担当,恪尽工作职责。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建设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明确目标任务。要以完善责任体系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保障,以创新载体为抓手,在科学厘清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切实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严密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科学公正的责任评价体系、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促进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党委主体责任

(一)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校党委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校事业发展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担负全面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注重系统谋划,确定目标任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委常委会定期研究的重要议题,作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做到年初有总体部署、季度有工作安排、半年有督促检查、年度有总结考核,并向上级组织书面报告责任落实情况。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宣传教育工作整体规划,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诚信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2.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廉政审查把关,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干部工作公开,确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风清气正。落实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述职述廉等制度,加强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3.抓好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之以恒地反对“四风”,把作风建设要求融入到各项制度建设之中,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把握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关键环节,提高制度执行力。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重要节点提醒防范。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大作风建设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4.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维护师生利益的责任,建立健全维护师生利益机制,进一步畅通师生诉求渠道,加强来信来访接待受理工作,加强对重要事项的督办和对实名举报的回复,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

5.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健全反腐败协调机制,及时听取纪委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支持和保障纪委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自觉接受纪委监督。

6.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贯彻落实学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暨建设廉洁校园实施办法》,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以实施大学章程和深化教育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符合学校实际的现代大学制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责任落实机制、动态监控机制、预警处置机制、检查评估机制。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坚持权责统一,强化责任担当。

(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坚持约谈制度,并按要求书面向省委、省纪委述廉述责。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学校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3.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领导、督促纪委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当好廉洁从政表率。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管好亲属和下属工作人员,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勇于担当,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做好表率,齐心协力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经常开展走访、谈心谈话,督促分管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年度工作考核和责任制考核,撰写述廉述责报告。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教育管理。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

4.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纪委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

1.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反腐败重大事项,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要工作情况。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3.深化作风督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并通报典型案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三十条”的贯彻落实。

4.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紧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院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深度融合。

5.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依法依规做好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工作,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项措施,进一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使法规制度刚性运行。落实“三转”要求,健全制度规范,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四、校内处级单位责任

校内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向党委、纪委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各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参照学校党委主体责任内容落实,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各项工作中。

五、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要经常研究、督查责任落实情况,听取工作汇报,推进各项工作。校纪委要切实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及时主动向校党委请示汇报,认真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责任。

(二)落实工作部署。每年召开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年度工作及责任分解;召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学院每年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各职能部门在研究年度工作中,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专题研究。

(三)完善廉政承诺。根据各单位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学校党委主要领导与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作为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依据。

(四)及时请示报告。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学校党委每年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汇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每年年底向学校党委、纪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实行廉政约谈。学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约谈部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学校党委、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开展廉政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纪委负责同志视情况约谈相关领导干部。

(六)强化检查考核。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办法,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民生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导致不正之风滋生蔓延,或者出现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安徽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在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八)营造舆论氛围。健全协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干部师生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明显成效,着力营造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4〕13号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安徽师范大学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学校《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办法》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重在落实、贵在坚持。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抓落实的长效机制,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切实推进学校事业发展。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安徽师范大学

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调研交流

1.提高调研实效。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根据学校重点工作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拟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主题,开展调研活动。在调研工作中,要深入师生教学、科研、生活一线,了解真实情况,协调解决问题。调研时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避免集中或轮番到同一单位调研。处级以上干部要自己动笔撰写调研报告,注重调研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调研实效。

2.加强沟通交流。校领导之间相互谈心交流每年不少于一次,校领导与分管和联系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谈心每年不少于一次;坚持校领导分管、联系单位制度,定期参加分管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指导班子建设,加强与分管和联系单位师生员工的沟通;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期内与全院所有教职员工谈心不少于一次;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与本部门员工谈心不少于一次。

二、精简会议活动

3.严格会议审核。凡召开全校性会议,须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各单位承办的全国、全省性会议,须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凡主题相近、内容相关、出席对象相同或交叉的会议合并召开;能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协调工作、解决问题的,不再召开会议。多开研究解决问题的专题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的会议。

4.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代会。一般工作会议不安排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会,原则上只请对口岗位负责人参加;需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的会议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

5.提高会议实效。会前要充分准备,合理安排议程,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除特殊需要外,一般工作性会议,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鲜花;学校内部的会议,不介绍领导职务,不安排礼仪。压缩会期和时间,全校性重要会议不超过一天半,全校性工作会议不超过两个小时。校领导在全校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不超过半小时,会议交流发言从严安排,讲话发言开门见山,力戒空话、套话。减少会议拍照,不安排集体合影。

6.规范公务活动。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可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的会议不请分管校领导出席,可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主要校领导出席。严格请假手续,校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等,须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并告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或休假等,须经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批准,并告办公室。从严管理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等,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三、切实改进文风

7.减少文件简报数量。认真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严格行文规则和拟制程序,加强公文审核,减少发文数量。凡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发送的公文,不再印发纸质公文。严格控制简报数量,各单位确有需要制作内部交流简报(刊物),一律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发送,不再印制纸质版。

8.压缩文件简报篇幅。除规划纲要、贯彻上级精神等文件外,学校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 字,个别重要公文不超过5000 字;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1000 字,特殊情况不超过3000 字。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罗列和汇报,每期不超过1000 字。推行“短实新”文风,增强文件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减少重要性、必要性等论述。

9.改进新闻报道。新闻宣传应围绕中心,贴近实际,以基层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和学校重要活动为主,一般常规性工作和活动不予报道。学校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确需报道的,简化职务称谓,严格控制篇幅,在基层调研活动不做报道,尽量多刊播简短新闻报道。

四、减轻基层负担

10.简化接待工作。校领导到基层调研或开展工作期间,不制作、张贴、悬挂欢迎标语,不摆放鲜花和水果、香烟,不安排合影,不安排宴请和其他消费活动。

11.精简检查评比。全面清理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考核表彰活动,制订年度计划并认真执行。要注重通过平时收集数据和师生信息反馈等方式,加强对工作的过程指导和监督,切实减少对基层检查和评比的数量。

五、热情服务师生

12.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凡是学校党员和师生员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只要不涉及保密规定的都要及时、全面公开。

13.完善信访接待。校领导及时批阅处理群众来信,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领导督办机制。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每位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安排1次接待学校师生。健全师生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14.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离岗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努力为师生提供文明、便捷、规范、高效的服务。

六、厉行勤俭节约

15.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工作会议原则上在校内举行。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学校餐厅或校外定点餐厅,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住宿一般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校外定点宾馆。严禁学校部门、单位之间的相互宴请和消费活动。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

16.节约办公经费。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节能、节电、节水工作,不印不必要的材料,不搞豪华印刷装帧。从严控制包车费用,规范管理劳务费发放。

七、加强检查落实

17.坚持领导带头。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在参加民主生活会时,把执行规定情况作为汇报的重要内容。严格教育、从严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18.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师生反映较大的干部工作作风问题,限期整改,及时反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开展执行情况督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4〕46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

       体系暨建设廉洁校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暨建设廉洁校园实施办法》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安徽师范大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暨建设廉洁校园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中共安徽省委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章要求,把落实中央和省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工作规划作为牵头抓总的重要工程,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以建设廉洁校园为目标,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科学有效预防腐败,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努力做到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职工廉洁从业、学生廉洁修身。

经过今后五年的不懈努力,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党风、教风、学风取得师生员工更加满意的进展和成效;惩治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更加有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不想腐的保障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以及立德树人、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进一步形成,廉洁校园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与高水平大学建设相适应的惩防体系不断完善。

二、具体举措

(一)持续狠抓党的作风建设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要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的贯彻落实,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为学校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1.坚持从严抓党风

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党的优良作风,落实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党风建设责任体系,以优良的党风正校风、促教风、带学风。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提前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和干部作风评价机制,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专项整治、严肃执纪,持续不断地推动作风改进。各级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中要讲党性、讲原则,重品行、作表率。(牵头部门: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协助单位:宣传部、各院级党组织)

2.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增强制度刚性,坚决纠正“四风”。认真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节约型校园建设,严控“三公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和办公用房清理、公务用车改革等各项制度,加强公示公开,严格费用标准,强化审批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对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要跟踪解决,扭住不放,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牵头部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财务处,协助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审计处、后勤管理处)

3.严明纪律确保作风建设抓好抓实

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活动,引导党员干部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把党的纪律融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教育改革之中。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纠正自由主义、纪律松弛等现象。加强对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作风问题专题约谈、跟踪督办、明察暗访工作机制,完善作风建设惩戒制度,确保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牵头部门:纪委办、组织部,协助单位:各院级党组织)

4.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做好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弘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师德风范,引导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总结和固化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研机制,完善联系和服务师生制度,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形成有利于改进作风的常态化机制。(牵头部门:组织部、机关工作处、纪委办,协助单位: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各院级党组织)

(二)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遏制腐败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腐败分子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决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1.完善查信办案工作机制

以省属院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为抓手,建立健全信访动态分析机制,完善信访情况通报和纪检监察建议书制度。充分利用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治理、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的问题线索,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滥用权力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师生身边的腐败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师德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牵头部门: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2.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建立党员干部腐败迹象识别和调查机制,全面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及时批评提醒,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牵头部门: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3.坚决查纠不正之风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积极维护师生权益,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党员干部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现象。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严肃查处违反师德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适时开展专项纠风活动,对纠建不力,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严肃问责执纪,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牵头部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协助单位:各部门、各单位)

4.实行“一案双查”制度

对发生较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既严肃查处当事人,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加强请示报告,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办案程序,严守保密纪律。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查找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完善程序、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牵头部门: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

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1.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用好干部。严格干部任用标准和程序,完善民主推荐制度,改进任职考察工作,强化廉政审查把关,落实述责述职述廉、廉政谈话、报告个人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轮岗交流等制度,在干部离任时实行“阳光交接”,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机制。严格把好人才选拔的资格审查关和程序关,进一步提高人才招聘工作的公信力。严肃处理跑官要官、封官许愿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坚决查办弄虚作假、拉票贿选的问题,严禁超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维护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牵头部门: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单位:学校办公室、审计处)

2.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

深化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招生体制机制。健全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合法性、廉洁性、规范性审核制度。加强考试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查处试题泄露和考试舞弊。不断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完善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和录取名单的公示和监督制度。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计划调整程序。严明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惩弄虚作假等各种违规行为。严禁各单位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培训和推广活动,严禁为艺体类高考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牵头部门:招办、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育集团、监察处,协助单位: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相关单位)

3.强化教育经费监管

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健全经济责任制。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实现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监督重要岗位有效分离,建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实施无现金结算模式,推行公务卡,强化预算执行,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约谈警示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严厉惩处套取、截留、贪污、挪用、滞拨资金等行为。(牵头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科研处、监察处,协助单位:各部门、各单位)

4.加强学校资产监管

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理顺资产管理关系。加强投资管理,认真履行学校作为直接出资人的管理职责,依法对投资效益进行考评。加强校办企业管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禁止学院、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源兴办企业,杜绝“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现象。加强对附属单位管理,理清权属关系,创新体制机制。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部门: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监察处,协助单位:各部门、各单位)

5.严格规范采购行为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健全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体制,实行采管分离。完善学校招标采购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招标采购内控机制,对招标采购预算、程序和结果等实施动态监管,科学构建评标专家库。严禁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严厉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牵头部门: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协助单位:各部门、各单位)

6.加强基建维修项目监管

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完善学校内部基建管理制度,推进基本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厉行勤俭办学,加强基建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推行基建维修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参建方的管理。推动基本建设办事制度、审批权限、操作流程、审批结果、投资安排、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接受校内外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风险防控体系。(牵头部门: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协助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7.加强评审评比评估监管

强化评审、评比、评估过程的监督,建立相应结果公示复议制度。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或学术资源、评价权力,要求、默许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学校、教师等承担的任何费用。严禁教师在参与论文课题评审、职称评聘等各类评审评比评估过程中,接受利益相关人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或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发生人情请托、寻租等违规违纪行为。(牵头部门:监察处、人事处,协助单位:各部门、各单位)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教育、制度、监督综合发力,着力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1.深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打造反腐倡廉“教育链”。进一步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构建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意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构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纪律教育为核心、警示教育为特色、廉政文化为引领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格局。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廉洁从政专题学习,党校干部培训要把廉洁从政教育作为必修内容。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定期编发《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材料汇编》。(牵头部门:纪委办、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党校,协助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把廉政文化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之中,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发挥学校人才智力优势,依托廉政文化作品大赛、校史校情教育、学术论坛、“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等平台,开展廉政理论研究和廉政文化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加大对学校自身优秀文化中廉洁元素的挖掘和研究,用优秀廉政文化作品陶冶人、激励人、鼓舞人。(牵头部门:纪委办、宣传部,协助单位:教务处、校团委、各学院)

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进一步树立大宣教理念,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广泛运用广播、报纸以及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办好反腐倡廉专栏和专题,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完善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宣传部、纪委办,协助单位:各院级党组织)

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快构建以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廉洁性要求融入制度建设,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任职回避等方面制度,科学有效配置学校内部权力,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学校内部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在大学章程中明确学校纪委和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规范学术组织的组成、权责和运行规则,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机制、理事会(董事会)的社会联系与合作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牵头部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单位:发展规划处、各相关单位)

3.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诫勉、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电子廉政档案制度,实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牵头部门:组织部、纪委办、学校办公室,协助单位:各部门各单位)

加强行政监督。切实完善监督方式,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确保学校各项任务的落实。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审核,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禁设立“小金库”。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完善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审计结果应用制度和审计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牵头部门: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协助单位:各部门各单位)

广泛接受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重视和加强舆论监督、网络监督。深化党务校务公开,认真落实“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牵头部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协助单位: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团委、统战部、离退休工作处等单位)

(五)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统一领导

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全校齐抓共管。

1.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学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惩防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与学校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委要在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牵头部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协助单位:党委各部门、各院级党组织)

2.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要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在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坚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认真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要求,聚焦中心任务,集中精力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基础工作。(牵头部门: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单位:学校办公室、组织部)

3.增强工作合力

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惩防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协助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之中;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教学、科研、财务、招生、资产、基建、后勤、招标采购等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效果。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学校各方面的积极作用。(牵头部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各部门各单位)

4.强化监督考核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工,有重点、分步骤地落实《实施办法》部署的各项任务。要把惩防体系建设的督办检查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有机融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各单位要落实责任,搞好任务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每年年底进行自查自纠。

(牵头部门:纪委办、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各院级党组织)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3〕37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礼券、购物卡,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拒绝的,应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至校纪委;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用公款进行相互宴请和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等节日拜访活动;

(四)接受校内单位和经济实体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或从这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六)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七)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八)利用职权向校内有关单位推销产品或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兼职和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三)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个人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收受回扣、中介费或其他财物。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工作制度和纪律,严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经营活动;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三)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四)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授意、暗示或默许下属部门或单位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六)授意、暗示或强令工作人员开假票、报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七)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选票、打招呼等非组织活动;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招聘、调动、岗位聘任和职称评聘等事项。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四)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承发包等事项;

(五)向他人泄露工作和经济秘密。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教学、科研等有关管理规定,严禁在教学、科研和各种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以及其他学术评审活动;

(二)在行使学术权力中徇私枉法,或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三)在未参加且未指导的论著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捏造个人学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骗取荣誉和专业技术职务;

(五)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六)在学生考试、成绩、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攻读研究生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干预。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招生、办学有关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以及擅自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入学、转学、毕业或调整专业;

(二)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招生合同,利用本校资源私自办班;

(三)利用招生考试接受考生家长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四)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五)违规举办各类与高考相挂钩的培训辅导班。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对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下属工作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人员招聘、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表彰奖励、招生就业、出国、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下属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的费用;

(三)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接学校及附属单位的基建维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公车私用;

(四)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五)擅自举办或超标准举办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严禁任何有损学校和个人形象的低俗行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三)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二)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决策;

(三)本单位重大决策出台前,没有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违背大多数人意见武断决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协助党委、行政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廉政档案。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问责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清退上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徽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2〕49号

 

关于印发《关于构建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构建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意见》业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构建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加强我校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的意见》(皖纪发〔2011〕2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构建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落实教育责任,规范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健全教育制度,提高教育科学化水平,不断夯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思想道德基础,为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政治保障。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把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融入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相关方面,贯穿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体现在从严管理干部各项要求之中,通盘考虑,精心计划,协调推进,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

2、以人为本、分层施教。坚持因人施教,按需施教,分类分层分岗施教,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既要扩大教育覆盖面,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又要突出重点,抓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党员干部的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

3、贴近实际、注重实效。贴近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贴近学校改革发展大局,贴近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实际,贴近教育对象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优势,积极运用现代科教手段,寓教于理、寓教于乐、寓教于行,使教育入情入理、入脑入心,进一步增强教育效果。

4、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注重思想道德建设与纪律规范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充分发挥教育说服力和制度约束力的整体功效,构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制度机制,形成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升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以领导干部和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党员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进一步推动我校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建立健全符合我校实际的反腐倡廉教育制度体系和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四、主要内容

1、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在党员干部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以及世情国情党情教育,促使广大干部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始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矢志不渝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

2、切实加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在领导干部中系统学习党的光辉历程、秉承党的光荣传统、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教育,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以及党内健康政治生活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

3、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教育。结合《廉政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教育、党内民主和监督制度教育、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制度意识教育等,促使领导干部做到秉公用权,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制度。

4、着力加强道德修养教育。通过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始终做到清正廉洁、忠于职守、行为规范,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5、深入开展廉政文化教育。以文化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文化活动结合起来,重视抓好大学生的廉洁教育,培养广大师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全校师生的反腐倡廉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五、建立健全十项教育制度

为切实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建康成长的基础工作,着力建立健全以下十项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1、廉政教育培训制度。要把廉政教育列入党校教育培训计划,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班的必修内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促使党员干部认清腐败的危害,始终做到遵纪守法。开展有特色、有教育意义且符合学校实际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积极营造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良好氛围。

2、廉政知识学习制度。要结合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自学、督学、考学等机制,促使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在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廉洁从政知识测评内容。注重领导干部自我养成教育,加强个人自学,努力改造主观世界,作勤奋学习、加强修养、廉洁自律的表率。

3、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制度。校院两级党委中心组每年安排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规制度的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

4、领导干部定期讲廉政党课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应以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理想信念、党性修养等为重点内容讲一次廉政党课。

5、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制度。要结合部门特点,在深入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教育,明确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认清权力风险,自觉增强防范意识。

6、反腐倡廉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安排以反腐倡廉为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对照反腐倡廉建设要求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7、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凡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党委、纪委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要与其进行廉政谈话,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对干部考察中发现的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教育,促其认识和纠正。

8、日常廉政谈话和提醒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分析和掌握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谈话和提醒活动。要针对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逢年过节、乔迁新居、婚丧嫁娶等重要时机,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9、反腐倡廉主题教育制度。坚持每年利用一定的时间,在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勤政廉政教育。

10、示范和警示教育制度。积极开展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培养、发现和树立勤廉兼优先进典型,大力表彰宣传先进人物事迹,用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通过组织收看反腐倡廉“每月一课”教育片、通报典型案例、旁听案件庭审、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形式,以案明纪,开展警示教育。

六、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出发,从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的角度着眼,深刻认识加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性,坚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严格要求,常抓不懈,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教育,同时主动自觉接受教育,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当好廉洁自律的表率。

2、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协调相关力量,形成整体合力,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开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情况,明确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组织部门要将反腐倡廉培训教育工作贯穿于党员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管理全过程;人事部门要落实好师资培训规划确定的廉洁从教培训任务;宣传部门要抓好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组织好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和反腐倡廉形势政策、勤政廉政先进典型宣传教育;党校要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政培训教育等工作;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落实学校安排的各项反腐倡廉学习、宣传、教育、文化建设任务。

3、健全落实措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及组织部门党员教育经费专项支出,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5〕20号

 

 

 关于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四项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院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四项机制的意见》(皖廉防发〔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建立我校廉政风险防控“四项机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落实机制

1.强化主体责任。各院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落实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3.履行“一岗双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分工,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4.建立责任体系。分层分级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属于单位的高等级廉政风险,由主要领导负责;属于单位的中等级廉政风险,根据工作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属于部门的廉政风险,由部门领导负责;属于岗位廉政风险,在岗人员是责任主体,负直接责任,单位分管和部门领导负领导责任。通过逐级落实防控责任,形成覆盖全面、权责相宜、责任明确的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体系,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5.实行备案制度。对已经确立和适时变更的廉政风险点,要按照风险等级,逐项进行登记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高等级廉政风险点情况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为有效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高等级廉政风险点的名称、内容及表现形式、防控措施以及责任人等。

二、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动态监控机制

6.加强动态管理。以年度为周期,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部门职权变更、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新要求,及时更新调整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等,不断完善防控措施,并依法公开、有效加强对廉政风险的动态监控。

7.推行清单制度。各单位要以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为契机,对行政权力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并抓好工作落实。

8.实施精准防控。各单位要针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强化对高等级廉政风险的精准防控。

9.规范自由裁量。对有审核审批等自由裁量项目要进行一次再梳理,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裁量标准和幅度,能固化的尽量固化,避免执行的随意性,防止新的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廉政风险防控预警处置机制

10.畅通信息渠道。针对廉政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投诉举报、内部审计、案件分析、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舆情信息采集、重点工作推进、定期走访等方面收集廉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11.科学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分析制度,定期对收集信息的真实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影响面进行分析研判,按照高、中、低,合理确定预警等级,并形成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和监督建议。

12.分层分级预警。对可能引发违纪违法情况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视情节轻重及时向有关单位或岗位个人发出预警信号,采取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等三级处置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化解廉政风险。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到预警提示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预警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制定整改或防范措施,及时回复发出预警的组织。

13.推进科技防控。根据业务实际和风险状况,本着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的需要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行风险防控电子化建设。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将各权力事项的业务流程固化于信息系统,进行精细化管理、规范化操作,实现对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四、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检查评估机制

14.开展专项评估。学校成立廉政风险防控评估小组,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社会反响等方面的因素,采取项目制的方式,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力求客观公正。

15.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督查制度,把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重点对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动态监控是否实施、制度执行是否有效、风险预警是否及时、检查评估是否科学等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6.严格工作考核。将廉政风险防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程序、修正风险内容。

17.强化责任追究。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对不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防控措施不落实、监督和管理责任不到位要严肃处理,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党员干部人人参与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四项机制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实践探索,切实抓出实效。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年5月16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2〕48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业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安徽师范大学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依规、惩教结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二)对涉及面广、与师生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资源浪费或者其他较坏影响的。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本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校党委或校行政的决定,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二)对涉及师生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滥用职权、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防范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较坏影响,或者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各类招生考试、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和各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较坏影响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或酿成安全事故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现象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不配合调查的;

(八)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或存在严重的铺张浪费现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

(九)拒不执行审计整改决定或审计整改不力,导致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营、合作、技术开发、联合办学、资产租赁等经济合同及其它协议,对学校造成较大危害和较坏影响的。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的;

(二)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打招呼、拉关系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采取如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屡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启动问责程序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对于群众检举、审计调查、查办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调查核实;对于在干部考核、工作考评过程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问责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提出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问责调查组根据收集的证据和了解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问责建议。

(四)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调查组及时将调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由校党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校党委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五)下达问责决定书

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拟并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内容。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六)办理问责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归入其个人档案。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问责的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科级干部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    )决字第   号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2〕44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

               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业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安徽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进一步健全学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学院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学院党政领导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凡是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重要事项;学院党政工作年度、学期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重要改革方案和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重要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四)学院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招生、就业、学生违纪处分等重要事项。

(五)学院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执行方案、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财务、资产事项。

(六)师资队伍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相关人员聘任,教职工的调出、调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等;

(七)教职工的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惩以及攻读学位、学习进修、出国(境)的选派等;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人事调配、学院津贴分配、奖(酬)金分配、集体福利使用等。

(八)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九)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凡是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  对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协商,认真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有的议题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第六条  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要听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等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除临时召集外,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事先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除需紧急处理的事项外,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者决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干部人事、奖惩表彰、津贴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有关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反映或请示。

第十四条  在个别班子成员缺席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尽快向其通报。如遇来不及上会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持解决,事后及时向班子成员或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学院应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落实与督办

第十八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各学院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学校非教学单位以及直属、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聘任的依据之一。各单位要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