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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材料汇编(第9辑)
  发布时间:2015-12-10

 

 

目  录

                 一、关于试点开展2015年度院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

                二、关于开好“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

                三、安徽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试点开展2015年度院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 2015 年度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组通字〔2015〕48 号)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2015 年度部分省属高校试点开展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工委〔2015〕58 号)要求,现就我校试点开展2015年度院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述职评议考核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指示以及学校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从严从实,稳妥有序推进,着力强化院级党组织书记管党意识,落实管党责任,提高管党水平,使其真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践行“三严三实”、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有力抓手,为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提供保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二、述职评议考核的范围与方式
试点述职范围: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教育科学学院党委、数学计算机科学学院党委、国土资源与旅游学院党委和生命科学学院党委等5位学院党委书记进行现场集中述职,其他学院党委书记进行书面述职。本次述职评议考核不进行量化测评。
非教学单位院级党组织暂不参与此次试点工作。
三、述职评议考核的重点内容
见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2015 年度部分省属高校试点开展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
四、述职评议考核的步骤
此次述职评议考核工作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集中述职具体时间待学校党委与上级部门协调确定后,另行通知。具体按以下4个步骤进行:
(一)深入调研摸清情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学院党委书记要深入调研了解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述职做好准备。学校党委将结合相关工作进行督查,采取随机调研、实地察看等方式,深入调研了解学院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二)认真撰写述职报告(12月16日前)。各学院党委书记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认真总结今年以来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撰写要求见附件文件中的有关内容)。
(三)集中开展述职评议会(12月中下旬)。以学校党委扩大会议的形式,集中听取上述5位学院党委书记述职。述职要结合ppt展示的方式进行,时间为10分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学院党委书记的述职报告要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并经联系的校党委常委审阅和书面点评后,由学校党委书记审阅。学校党委书记将根据平时理解掌握和会前调研了解的情况,对现场述职的党委书记进行点评。
(四)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梳理分析自己查摆、上级点评和调研中师生指出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学校党委将强化督查检查,确保整改事项落到实处。
请各学院党委于12月16日(周三)下午5:00前将述职报告电子版发至组织部邮箱,组织部统一汇总打印并呈报相应的校党委常委进行审阅和书面点评。
联系人:黄友生
电  话:5910043
邮  箱:ahsdzzb@mail.ahnu,edu.cn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2015 年度部分省属高校试点开展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工委〔2015〕58 号)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开好“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

各院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部署安排,按照《中共安徽省纪委机关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好“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组通字〔2015〕58号)要求,今年12月底前,全校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年度民主生活会,要以践行“三严三实”为主题进行。现就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目标要求,紧扣“三严三实”主题
    认真贯彻党章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规章,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紧扣“三聚焦三查找三确保”主线,联系领导班子和个人实际深入查摆问题,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立规执纪、抓好整改,确保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出高质量、取得好效果,进一步推动形成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突出重点任务,认真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一)深化学习研讨成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践行“三严三实”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三严三实”的检验标尺,准确把握践行“三严三实”的基本要求。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对参加专题党课、专题学习研讨情况进行回顾梳理,重点看是否掌握了“三严三实”的核心要义、认清了不严不实的严重危害、强化了从严从实的行为规范,查缺补漏、巩固成果,打牢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思想基础。
    (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前期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函、座谈走访、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和党代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并分别向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反馈。领导班子要查找践行“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班子成员要把自己摆进去,主动认领问题。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班子成员要深入一线,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班子成员要结合个人分管负责的工作,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征求意见座谈会。
    (三)深入开展谈心谈话。认真落实“三必谈”要求,校级领导班子要做到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子每个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或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之间必谈。中层领导班子要做到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部(处)长与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谈心谈话要出于公心、与人为善,谈遵规守矩上的差距与不足,谈自身和对方不严不实问题的具体表现,谈改进提高的意见建议,谈透问题、沟通思想,营造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良好氛围。
    (四)认真撰写发言提纲。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对自身存在的修身做人、用权律己、干事创业等方面的不严不实问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深查细找,认真梳理;要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进行认真剖析,查找梳理存在的问题;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党性分析,深入剖查根源、认清问题实质,提出整改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领导班子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自己动手形成发言提纲。要发挥正反典型镜鉴作用,反省立根固本的差距,检视党性锻炼的不足,认清放松党性自我修养、理想信念滑坡的严重危害。
    三、弘扬整风精神,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自我批评要敢于解剖自己。主要负责同志要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带头开展自我批评。要聚焦对党忠诚、干净干事、敢于担当,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的经历,联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把自身存在的问题讲清楚,把问题根源讲透彻,把整改措施讲具体。自我批评要襟怀坦白、见人见事,不能遮遮掩掩、泛泛而谈。
  (二)相互批评要坦诚相见。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都要本着对组织、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直截了当开展批评,指出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相互批评要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用事例说话,防止不痛不痒、蜻蜓点水,不搞无原则纷争。班子成员对批评意见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并在会上逐一进行回应表态发言,形成互动交流的良好氛围,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四、坚持立说立行,扎实抓好问题整改
  (一)建立整改清单。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情况,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再梳理,将教育实践活动尚未整改到位的“四风”问题一并纳入整改内容,形成班子和个人整改清单。要聚焦具体问题,落细落小、细化措施、可监督。问题整改要分类施策,可以马上解决的,要立行立改;需要一段时间加以解决的,要制定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规定完成时限;需要组织协调解决的,要明确牵头单位、责任人。整改清单兑现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接收师生监督。
  (二)开展专项整治。对师生反映强烈的不严不实突出问题,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进行治理。要把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师生利益问题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逐项排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对那些发生在基层、根子上面的问题,要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合理解决。
  (三)强化立规执纪。根据查摆和解决不严不实问题情况,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要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推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五、强化责任落实,从严从实加强组织指导
(一)强化主体责任。校、院两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把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摆上重要位置,主动作为、精心组织,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主持制定会议方案、起草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形成班子整改清单,带头征求意见和建议、开展谈心谈话、撰写发言提纲、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代表班子通报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以身作则、当好标杆,以上率下、示范推动。
(二)加强督促指导。校党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各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指导,通过派干部列席会议、随机走访抽查等方式,对各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督查,层层传导压力。校党委常委将参加和指导相关单位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也要参与指导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三)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各院级党组织要指导督促各基层党支部参照党员领导干部“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促进全体党员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四)有关具体要求。各中层领导班子要提前联系邀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参会,同时提前一周将会议方案报送党委组织部。各单位要将开展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如实记录在《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簿》上。民主生活会结束后,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班子对照检查材料、个人发言提纲以及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制定的班子和个人整改清单报送党委组织部。
联 系 人:黄友生
报送邮箱:ahsdzzb@mail.ahnu.edu.cn
联系电话:5910043

附件:
1、学校领导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
2、学校领导联系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安排表
3、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清单(模板)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  

 

附件1:
                      安徽师范大学领导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
    根据上级《关于在全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好“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顺利召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实事求是,改进工作作风,着力解决“不严不实”问题,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干部把“三严三实”作为修身做人用权律己的基本遵循、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时间地点
     定于2015年12月30日(周三)下午召开。会议地点待定。
    三、会议主题
     以践行“三严三实”为主题。
    四、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上级党组织选派的督查人员。校党委委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议程
     1.校党委书记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照检查并开展自我批评,逐人进行相互批评;
     3.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逐人作回应表态发言;
     4.上级党组织选派的督查人员讲话;
     5.校党委书记作表态发言。
     六、方法、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会前准备
     1、制定会议方案。按照省委及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专题教育的总要求,紧密围绕从严治党这一主线,制定《安徽师范大学领导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
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上旬前
     2、深化学习研讨成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践行“三严三实”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三严三实”的检验标尺,准确把握践行“三严三实”的基本要求。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对参加专题党课、专题学习研讨情况进行回顾梳理,重点看是否掌握了“三严三实”的核心要义、认清了不严不实的严重危害、强化了从严从实的行为规范,查缺补漏、巩固成果,打牢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思想基础。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下旬前
     3、广泛征求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之前,围绕会议主题,通过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和走访调研等方式,多渠道广开言路,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认真做好意见和建议的梳理工作,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向校领导反馈。
责任部门:学校办公室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中旬前
     4、开展谈心谈话。认真落实“三必谈”要求,做到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子每个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之间必谈。谈心谈话要出于公心、与人为善,谈遵规守矩上的差距与不足,谈自身和对方不严不实问题的具体表现,谈改进提高的意见建议,谈透问题、沟通思想,营造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良好氛围。
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中旬
     5、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对自身存在的修身做人、用权律己、干事创业等方面的不严不实问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深查细找,认真梳理;要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进行认真剖析,查找梳理存在的问题;从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党性分析,深入剖查根源、认清问题实质,提出整改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领导班子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自己动手形成发言提纲。要发挥正反典型镜鉴作用对照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崇高风范和高尚品德,对照焦裕禄、孔繁森、沈浩等先进典型的精神境界,反省立根固本的差距,检视党性锻炼的不足;汲取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和我省倪发科、韩先聪、江山等反面典型的深刻教训,认清放松党性自我修养、理想信念滑坡的严重危害。
责任部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下旬前
(二)召开会议
    1、会前请示。起草《安徽师范大学领导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于会前15天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核,邀请上级部门领导到会指导。
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中旬
    2、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12月30日召开校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会上,班子及成员要对焦对党忠诚、干净干事、敢于担当,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的经历,联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把自身存在的问题讲清楚,把问题根源讲透彻,把整改措施讲具体。自我批评要襟怀坦白、见人见事,不能遮遮掩掩、泛泛而谈。开展批评直截了当,指出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相互批评要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用事例说话,防止不痛不痒、蜻蜓点水,不搞无原则纷争。班子成员对批评意见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并在会上逐一进行回应表态发言,形成互动交流的良好氛围,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责任部门: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底前
(三)会后整改及通报
制定领导班子及个人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计划。针对师生反映和民主生活会上查找出来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按照规定,对于民主生活会应该通报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向干部师生通报。
责任部门: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完成时限:2016年1月上旬
(四)材料归档和上报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要及时将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报告、会议记录、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整改清单,于会后15天内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同时要做好相关材料归类存档。
责任部门: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完成时限:2016年1月上旬。

序号

校领导

牵头单位

联系人

分管或联系单位

1

顾家山

办公室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党校)、音乐学院、数学计算机科学学院

2

 

组织部

季爱新

文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教育集团、附中、附小、附幼、董事会、基金会、皖江学院

3

 

纪委办(监察处)

陈文兵

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关工委、美术学院、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4

王绍武

发展规划处(校友工作办公室)

曾黎明

发展规划处(校友工作办公室)、人事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研处、财务处、学报编辑部、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历史与社会学院、外国语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5

李琳琦

宣传部(新闻中心)

李裕鑫

宣传部(新闻中心)、统战部(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学工部、人武部)、团委、档案馆、政治学院(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管委会办公室、《高校辅导员学刊》编辑部)、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

6

朱家存

教务处

席贻龙

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资产管理处、体委、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出版社、经济管理学院、体育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7

毕明福

后勤管理处

傅绪中

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校医院、计生委、爱卫会、法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国土资源与旅游学院

 

 

附件2

校领导联系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安排表

序号

校领导

督查人员

分管或联系单位

1

顾家山

陈文兵

谢超峰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党校)、音乐学院、数学计算机科学学院

2

 

 

李叶青

文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教育集团、附中、附小、附幼、董事会、基金会、皖江学院

3

 

季爱新

王继民

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关工委、美术学院、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4

王绍武

朱为民

李叶青

发展规划处(校友工作办公室)、人事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研处、财务处、学报编辑部、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历史与社会学院、外国语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5

李琳琦

李裕鑫

谢超峰

宣传部(新闻中心)、统战部(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学工部、人武部)、团委、档案馆、政治学院{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管委会办公室(《高校辅导员学刊》编辑部)}、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

6

朱家存

胡传志

李叶青

教务处(招生办)、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资产管理处、体委、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出版社、经济管理学院、体育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7

毕明福

台启权

王继民

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校医院、计生委、爱卫会、法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国土资源与旅游学院

附件3    安徽师范大学中层领导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审核人(签字):        填报人

 

序号

主要问题

整改举措

完成时限

责任人

备注

1

 

 

 

 

 

2

 

 

 

 

 

3

 

 

 

 

 

4

 

 

 

 

 

5

 

 

 

 

 

……

 

 

 

 

 

    备注:1所列问题要直接具体,不能避重就轻,要把问题点透、点到位,整改举措要具体可行,条数可以增加、加页。
          2.
此表由院级党组织负责汇总上报。

安徽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清单

 中层领导干部姓名姓                        

审核人(签字):    

 

序号

主要问题

整改举措

完成时限

备注

1

 

 

 

 

2

 

 

 

 

3

 

 

 

 

4

 

 

 

 

5

 

 

 

 

……

 

 

 

 

    备注:1所列问题要直接具体,不能避重就轻,要把问题点透、点到位,整改举措要具体可行,条数可以增加、加页。
          2.
此表由院级党组织负责汇总上报。

 

安徽师范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进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和高等教育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围绕高校的根本任务,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人员,注重使用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用好各年龄段领导人员。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是指五级、六级管理岗位的专职人员和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二级机构负责人的兼职人员。
院级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时,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按照各自章程规定进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或者适应教育事业发展要求的管理知识,富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勉敬业,求真务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实绩突出。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尊师重教,关爱学生,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七)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副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够正确定位、认真履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从管理岗位六级职务提任五级的,应当具有六级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七级提任六级的,应当具有七级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提任五级、六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职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担任教务、科研、研究生教育等部门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学院等基层工作经历。
  (五)提任中层领导职务,一般应当经过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工作特殊需要或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校党委在作出任职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工作特殊需要是指: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特别优秀的人才是指: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在相关领域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力大,属于国家级高端人才;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
管理岗位的专职人员在学院等基层管理工作经历两年以上,表现优秀的,可优先选拔任用。
经学校选派到校外挂职锻炼,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优先提拔任用。
                                  第三章  动  议
   
第八条  充分发挥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和合力。
    第九条  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中层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院级党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的建议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在向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报告后,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因工作需要,也可采用不确定具体职位的非定向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范围。
    全校会议投票推荐人员一般为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校中层领导人员,校教代会执委和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一般为全校中层正职领导人员。
    学院会议投票推荐人员一般为所在学院全体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一般为所在学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含院党委委员),正高职称人员,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院工会、团委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系(专业)、所、中心、实验室等负责人校党代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也可根据任职岗位特点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推荐人员范围。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队伍结构需要,校党委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学校中层领导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有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校党委书记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建议,与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社会责任、敢于担当、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把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团结合作、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洁从业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由党委组织部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前,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就方案与考察对象所在院级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开展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形成考察材料。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并向考察对象所在院级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交换意见后,撰写考察材料。
   (六)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拟任人选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照个别谈话推荐范围确定。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要延伸至原单位进行考察谈话。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按有关规定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并由校党委书记根据党委组织部任用建议,与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对拟任人选进行酝酿。
    副职拟任人选,也可听取拟任单位正职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统战部和所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中层正职的选拔任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名并提交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干部,学校办公室要按规定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记录本要严密保管。
    党委常委会有关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职务任免,应按照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由组织提名推荐、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事前要报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四条  中层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实行委任制的,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校党委任命;实行选任制的,选举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校党委任命。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董事会管理的单位,其行政领导人员的任命,由校党委讨论决定后,向董事会推荐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新提任的领导人员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试用期间工作不连续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等问题的,终止试用并免去试任职务。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校党委决定任职的,或由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同意任职的,自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实行工作交接制度。单位变动的领导人员,在学校下发任免文件后,应在一周内与新任人员办理工作移交及有关离任手续。正职的工作移交须有分管校领导签字认可,副职的工作移交须有正职签字或分管校领导签字认可。
                                      第八章   任期与换届
    
第四十条  实行任期制度。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八年,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或者八年的,换届时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任期内调整职务或个别提任的,任职两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两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四十一条  实行换届制度。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换届时,新提拔任用的,按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不属于提拔任用的人员重新聘任时,可以采取个人报岗、领导和群众对其进行岗位推荐等方式进行。坚持运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推荐、岗位推荐等结果与组织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实施方案应当视情况由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换届后,领导班子要确定任期工作目标。任期工作目标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室)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审定。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决策失误或者组织实施不力等原因未能如期完成任期目标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章 公开选拔(聘)和竞争(聘)上岗
   
第四十三条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是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聘)面向社会进行,竞争(聘)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聘);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
    第四十四条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遴选方法、时间步骤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聘)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应当相应核减或取消,有关报考者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三)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测试。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报名竞争(聘)上岗人数较多时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遴选,群众公认程度不高的取消其参加竞争(聘)上岗资格。
   (四)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党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组汇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五)讨论决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对决定任用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试用期一年。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实行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单位(部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者八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在同一单位(部门)连续任职正副职合并计算满三届或者十二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招标、采购、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其他重要岗位工作的,正职任满五年,或者在同一单位担任副职、正职满八年且担任正职满两年的,必须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部门年轻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轮岗交流到基层一线工作。
   (五)加强交流统筹。推进学院之间、机关部门之间、机关部门与学院之间的中层领导人员进行交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部门统筹安排到校外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交流或挂职锻炼。
    (六)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应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暂缓交流或不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足一届者。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不适合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四十九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学校机关同一部门工作,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领导职务工作。
    第五十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中层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实行聘任制,聘期结束未被继续聘任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三条  因达到学校规定任职年龄界限免职的专职管理人员,由学校安排一定的工作任务,保留原待遇至退休,不再占用领导岗位职数。不服从学校安排的不保留原待遇;确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可适当延长。
    免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到教学、科研岗位,学校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第五十四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十六条  实行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领导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有关制度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人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中层领导人员;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领导人员;
(九)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中层领导人员档案,或者在人员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九条  加强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由校党委委托审计部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中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  实行组织与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四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有权向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师发〔2011〕44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