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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部门处级干部专题学习会材料(第5辑)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11-11

材料目录

 

1. 制度建设的新路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建设重要论述

                                2. 教育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

                                3. 安徽师范大学章程

                                4. 分管部门制度建设目录

 

制度建设的新路向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明确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后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包含不少直接关于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特别是他从制度建设整体面上而非具体点上、宏观上而非微观上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三个新论断、新要求,反响强烈,意义重大。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句话不仅首次提出了如今已成为流行语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表明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语境,即反腐倡廉,指明了“关”的努力方向,即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表面上是限制了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实际上是保护了他们。事实反复证明,权力具有扩张性、腐蚀性,只有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制度的笼子成为公职人员与权力之间的隔离带、防火墙,才能有效减少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从而降低公职人员进入囚笼的风险。换句话说,在公共生活中,既存在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也存在关押罪犯的坚实囚笼;公职人员要想身体不进关押罪犯的坚实囚笼,就得先让其行使的权力进入制度的笼子。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思想,要求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建议既要进一步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解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又要特别在制度反腐领域贯彻“打铁还需自身硬”理念,通过加强与改进制度廉洁性评估来坚决反对制度性腐败,切实解决制度本身不廉洁、制度无力反腐败、制度低效反腐败等问题,从源头上推进制度反腐。

制度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前所未有,表述简练,含义深刻,给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定了新的规矩。

  一方面,这段话不是停留于通常所说的“要不要”建立和完善制度,而是着眼建立和完善“什么样”的制度。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对制度重要性的共识已经形成,各级各部门也出台了不计其数的制度。然而,现实中存在诸多缺乏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制度,影响了制度的实施,减损了制度的价值,削弱了制度的权威。

  另一方面,于法周延、于事简便集中回答了建立和完善“什么样”的制度这个问题。邓小平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但邓小平没有直接论述制度好与不好的标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于法周延强调的是制度在法理上、法律上要考虑周到、周密、全面,不要有遗漏、缺漏、疏漏,从而增加制度的覆盖面与指导性,减少制度有盲点、钻制度空子等问题。于事简便强调的则是制度在实践中、操作中要可用、易用、好用,不繁琐、不深奥、不昂贵,从而增加制度的吸引力与适用性,减少制度负产出、制度被闲置等问题。于法周延与于事简便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好制度的重要判断标准。

  在制度建设中落实于法周延原则,需要从制度体系与单项制度两个层次入手:一是就宏观而言,制度体系要健全,形成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有机体系,增强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与协同性;二是就微观而言,单项制度的要素要齐备,统筹规定制度的假设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协调安排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保障性规范。

    在制度建设中落实于事简便原则,需要着力反对为制度而制度等种种不正之风,破解“办事难”顽症。“办事难”由来已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可否认官僚主义的盛行与“办事难”有关,但制度不简便也难脱干系,而且,不少官僚主义的作风是以制度为幌子、为保护伞的。建议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对制度也“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纠正为制度而制度、把制度复杂化与繁琐化、通过制度把不当利益固定化与正当化等弊病,大力推行简易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 

  “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使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把“使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作为这段话的落脚点,意味深长,耐人寻味:一方面,制度要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也就是要强化制度的权威,这侧重制度的形与实;另一方面,制度要成为“干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约束对象是干部、党员而不是群众,明确了制度约束谁、服务谁这两个基本问题,体现了目的(联系和服务群众)与手段(约束干部、党员)的统一,标志着制度建设理念的深刻转型,即制度为民、制度治吏。而且,这里说的是干部与党员,反映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一体化推进规范国家权力与规范执政党执政权的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制度硬约束”重要思想,关键在于制度得到普遍遵守,没有人可以超越于制度之外,更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制度之上。为此,建议打组合拳,打赢制度执行的攻坚战。一是立足“有好制度可依”,提高制度自身的质量,使制度可执行、可遵守、可监督、可检查、可追究、可问责,夯实制度执行的基础。二是立足“有制度必依”,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做到制度一经制定,就立说立行、严格执行、刚性运行,而不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三是立足“执行制度必严”,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从严执纪、铁面执纪,坚决反对特权思想与特权现象。贯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方针,突出制度约束的重点对象,从严管理各级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越界、权重不压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的监督与约束,使制度不因一把手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一把手看法与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四是立足“违反制度必究”,强化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变着法子进行规避的各种行为,让违反制度者付出应有代价,增强制度的威慑力。

 

教育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在2003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的基础上,根据宪法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依法治校是在学校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各个行业、领域都要实现依法治理。学校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根本保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实现政府与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以及学校内部的依法治理,使学校真正成为独立办学主体,实现依法自主发展和自我监督。学校必须通过依法治校,切实转变办学和管理的理念、思路、方式与手段,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依法治校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当前,学校管理活动的自主性、复杂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多样性显著增强,法律问题、管理漏洞与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学校必须通过依法治校,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必须在管理中重视对自身法定义务的遵守,依法实现与公民、社会其他组织的对话与合作,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依法治校是学校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加强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把培养具有现代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作为教育的重要任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依法治校是构建符合法治理念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学法明理、树立公民意识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治校的目标与总体要求

  2.依法治校的目标。依法治校是在学校这一特定社会组织内,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依据法律的原则与要求,建立合法公正、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健全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管理格局;依法保障教育方针得以贯彻,学校的教育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教育目的和理念得以实现;使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有利人才培养,促进校园和谐。

  3.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依法治校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学校树立法律至上、尊重章程、依法依章办事的理念与要求,实现法律、规则面前的人人平等,实现管理活动、办学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校要突出法治原则对学校治理方式与手段的总体要求,重在制约和规范管理权力的行使。要以增强学校领导者依法治校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章程及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和制约管理权力运行、保证法律、规章的有效执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为着力点,体现法治要求对学校工作全局、管理全程的统摄与指导,对学校具体办学活动、管理行为的系统规范。在管理中要准确把握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治、实体与程序、教育与惩戒的平衡,实现目的与手段的有机统一,避免以苛刻繁复的行为规则,代替管理职责和教育艺术。依法治校要紧紧围绕和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任务,体现学校特色,关注师生需求。要从制度层面,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尊重和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意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依法落实师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以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改革、完善人才培养和评价制度,健全教学、研究与学习制度,促进学校管理重心与方式的转变。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形成以章程为核心、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4.依法制定具备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法定权利。章程是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的直接依据。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按照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和竞争力、规范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的原则,开展章程建设。章程要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着力解决学校办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成为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履行公共职责的基本规则。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部门核准。

    5.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形成系统全面的制度体系。学校制定章程或者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公开、民主的程序,在学校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讨论,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增加义务,不得设定罚款,或者其他可能侵犯师生基本权利的处罚事由和惩戒办法。要依据法律和章程的原则与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学、人事、财务与资产、学生、后勤、安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学校章程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加以汇编,便于师生了解、查阅。有网络条件的,应当在学校网页上予以公布。涉及师生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前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施行。

    6.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立依法审查机制。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学校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制统一和法律保留的原则,对校内制度文件进行审查。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学校章程和改革发展要求,不符合保障师生合法权益需要,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向师生公布。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重要性文件发布后,要及时对照其中规定修订校内相应的制度文件。

  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7.规范决策和决策执行程序。要加强和改善学校党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完善决策程序,推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凡是有关学校发展方向、基本建设、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要依法明确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避免个人专断,其中:高等学校要依法明确学校党委、校长的职权范围和决策程序,推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充分发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机构在决策中的作用;中小学要健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校务会议,完善民主决策程序;中等职业学校要完善校长负责制,建立有行业企业人员参加的学校管理理事会或董事会,形成校企合作决策机制;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要有健全的议事规则,依法按期开会履行法定职责。要形成决策、执行与监督权相互制衡,保证学校管理与决策的规范、廉洁、高效。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学校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教职员工及有关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公办学校因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8.科学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完善治理结构。要根据学校特点和需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各种职能部门,按照有利于为教师、学生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健全重要部门、岗位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要在机构设置和职能上,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则相对独立行使。要实行校企分离,学校不直接参与举办经营性组织;已经举办的,要与学校之间建立清晰的法律关系,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推进信息公开,健全民主监督

  9. 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落实公开的具体措施,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要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并得到相应的反馈。面向师生提供管理或者服务的部门、机构,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负责人信息、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0.健全校内民主监督机制。依法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行符合规定,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扩大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评议权、考核权。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学生的民主选举权、自主决策权;制定学生管理或者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学生意见。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的机制。

  11.建立健全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中小学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班级和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承担参与教育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由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应当定期与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学校实施采购校服、订购教辅材料、组织活动、代收费用等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做出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区域的家长委员会联合会,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依法办学,形成平等自由公平公正的育人环境

  12. 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学校办学活动应当以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严格依法招生,建立自我监督机制,保证招生活动规范、透明,招生制度和选拔机制与程序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在课程设置、教材选择等环节建立评估机制,健全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反馈机制。依据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对学校内设机构、教师开展或者参与培训等活动进行规范和严格限制,保证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13.建设平等安全的校园环境。落实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面向每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消除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歧视的制度、言行。要切实保障残障人士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招收残障学生。要为残障学生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条件和便利。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男女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的生命健康权。

  14.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要依法健全保障师生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学习自由的体制、机制。完善学术评价制度,对涉及学术自由、学术道德的行为,建立科学的认定程序和办法。要明确教师课堂教学的行为规则和基本要求,保障教师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法定要求,充分行使教学的专业自主权,科学、自主地安排教学内容和方法。建立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保护学生自主、自由的学习,形成有利于创造性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

  15.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都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与办法,实现过程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要保障各种学术评价机构能够独立开展活动,保障学术评价过程和标准的公平公正。要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形成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要保障学生管理、学业评价、资助及奖励活动的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健全监督机制。

  七、规范管理权力,尊重师生主体地位

  16.完善教师管理制度。要依据《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制定权利义务均衡、目标任务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聘任合同,明确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并认真履行合同。要依法在教师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实现依法聘任教师,依法保障教师享有各项法定权利。要充分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权力,在学校的学术组织中要保证普通教师代表的比例不低于50%。强化师德的建设与监督,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教师共同体对师德的自我监督机制。

  17.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学生管理制度应当以学生为中心,体现公平公正和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重教育效果,做到公平公正。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明确处分的期限与后果,积极教育挽救,给予悔改机会。要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不受到非法侵害,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乱收费以及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等侵权行为。

  八、健全校内权利救济制度,形成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18.依法健全纠纷解决机制。要把法律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依据,建立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要特别注重和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学生自治组织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将因管理行为、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生处分等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要尊崇法律、尊重司法。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积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育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师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应当端正态度,积极应诉,认真落实行政申诉、人事仲裁、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中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19.完善教师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学校要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岗位职责、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主要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在实施学籍管理行为,对学生做出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完善学生处分程序。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的组成、申诉申请的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

  九、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法治文化氛围

  20.加强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学校管理者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尊重师生合法权益的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的能力。学校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治校理念的情况。要认真组织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对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要组织参加专门培训,提高其对法治理念、法律意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21.切实加强和改善学生法制教育。认真落实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做到学生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校要将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要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让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种校园宣传媒体与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法律原则和知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

十、转变管理观念,切实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

  22.切实转变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依法治校工作,按照规划纲要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切实转变管理学校的方式、手段,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转向依法监管,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切实减少过多、过细的直接管理活动,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和依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主动为学校解决法律问题,依法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落实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平等法律地位的规定,及时发现并公平纠正、处罚学校的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校园安全,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推动各级各类学校领导自觉把依法治校作为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基本准则,作为推进学校内部体制改革的原则与路径,落实校长作为推进依法治校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推动和监督学校逐级、按岗位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工作要求和目标考核机制,狠抓落实。 

  23.建立健全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学校要将依法治校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规划,要作为年度工作的专门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学校依法治校的工作情况,应当根据要求同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纳入信息公开的范畴,向社会公开。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综合负责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小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在学校的决策、管理过程中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学校出台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的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要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

  24.建立健全依法治校考核评价机制。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情况直接反应学校管理的理念与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依法治校情况与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估的两个方面,平衡加以考核,同时,作为考核学校的领导班子重要指标。要创新对学校依法治校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采取多种途径听取师生意见、公众反映,注重评估依法治校的教育效果、社会效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综合部门牵头负责的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指导,建立学校领导任前法律考核制度,以依法治校的综合性考核,代替相关的专项考评,减少对学校具体办学与管理活动的干扰。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和鼓励学校按照纲要要求,积极开展依法治校、推动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奖励在依法治校中做出突出成绩、形成先进经验的学校。

  25.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校要立足学校需求,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示范引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要根据本纲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学校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形成的典型经验与成功做法,完善对不同类型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分类实施指导。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标准,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逐级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

 

安徽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安徽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28年创建于安庆市的省立安徽大学,1946年更名为国立安徽大学,1949年成建制迁至芜湖市,与安徽学院合并组成新的安徽大学,校址为芜湖赭山。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安徽大学调入和调出部分系科后下设师范学院和农学院。1954年,安徽大学的师范学院、农学院分别建院,本部更名为安徽师范学院,农学院迁往合肥市,建立安徽农学院。1958年,安徽师范学院实行文理分院,部分文科迁往合肥市,与合肥师专合并,组建合肥师范学院。1960年,安徽师范学院更名为皖南大学。1968年,皖南大学更名为安徽工农大学。1970年,合肥师范学院主要系科及院部回迁芜湖市,并入安徽工农大学。1972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定名为安徽师范大学。1978年,被列为安徽省重点建设高校。2005年,芜湖师范专科学校整体并入安徽师范大学。2013年,被确定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厚德、重教、博学、笃行”的校训,弘扬“厚重朴实、至善致远、追求卓越、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严谨治学、敬业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风和“勤学慎思、质朴谦逊、知行合一、求实求新”的学风,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以及引领教育发展的教师教育英才,建设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师范大学,简称“安徽师大”,缩写“安师大”或“安师”,英文名称为Anhui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HNU。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有赭山校区、花津校区和皖江学院校区。花津校区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89号,皖江学院校区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171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

    学校的国际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ah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学校依法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坚持以本科生培养为重点,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各级各类专业培训。

    第七条  学校依法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输出和引进,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人数。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自主建立健全科学的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教职员工津贴、工资分配和福利待遇。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收入、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学  生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享有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正常渠道依法对有关学生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申诉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听证、申诉等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扶。

    第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进修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习者,其权利义务由学习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的编制管理,不断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

    (四)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教职员工,应当退休或退职,退休或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校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及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授委员会,其定位与功能、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规定执行。

    教授委员会主任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教授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调整、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教授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教授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学指导、教师聘任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学位授予争议裁决等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位点知名教授和学位点负责人代表组成。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是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群众组织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

      学校内部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独立学院或其它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根据需要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校根据管理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评估和考核。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若干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对学院实行目标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成员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风建设等事项的论证、咨询机构,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或任命,非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负责人由相关学院聘任。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与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安徽师范大学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世界各地和各界成立校友联谊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的有关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教育基金会依照章程行使职责,接受各方监督。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视觉形象标识系统,包括校名、校徽、校训、校旗、校歌、标准色等基础元素。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校徽上部为郭沫若题写的校名;下部ANHUI NORMAL UNIVERSITY为英文校名;中间图案为教师正在授课形象,表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之寓意,其中“●”代表太阳,下面由学校缩写“安师大”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A、S、D组成,1928代表建校时间,蓝色象征蓝天或黑板,寓意为“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标准色为“师大蓝”(C:96 M:70 Y:0 K:0)。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采用蓝色为底色,中央印有学校校徽,校徽为金色,下半部印有安徽师范大学校名,字体颜色为白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安徽师范大学校歌》,沿用学校前身省立安徽大学1933年第九次校务会议审定的校歌,由时任省立安徽大学校长程演生作词、国立音乐学院院长萧友梅作曲。

    第 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1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批复核准之日起施行。

 

保卫处规章制度目录及制定计划

一、现有制度

学校层面:

1、安徽师范大学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预案

2、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安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4、安徽师范大学校内大型群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5、安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书(管理部门类)

6、安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书(文科学院类)

7、安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书(理科学院类)

8、安徽师范大学泵房操作规程及维修保养制度

9、安徽师范大学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10、安徽师范大学消防泵房管理制度

11、安徽师范大学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12、安徽师范大学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13、安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4、安徽师范大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5、安徽师范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7、安徽师范大学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18、安徽师范大学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19、安徽师范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0、安徽师范大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21、安徽师范大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22、安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23、安徽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1)

24、安徽师范大学赭山校区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2)

25、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

内部管理层面:

1、户 籍 科工作职责

2、监控室工作职责和规定

3、门岗执勤人员主要职责和规定

4、治保科工作职责

5、消防科工作职责

6、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7、保卫处夜班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

8、保卫处会议制度

9、保卫处关于监管物业公司安保服务工作机制

10、保卫处关于物业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监督考核规程

11、关于重申上班时间必须着制式服装的规定

12、保卫处关于赭山校区机动车辆收费管理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二、近期制定计划

1、崔世兵同志负责修订保卫处内部管理制度;

2、孙成岗、杨强同志负责学校层面制度修订;

 

后勤管理处规章制度目录及制定计划

一、现有制度

1、安徽师范大学基建维修管理办法(待修订)

2、安徽师范大学补充基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3、安徽师范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4、安徽师范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结算适用定额及其费率标准的若干规定

5、安徽师范大学水电管理办法(试行)(待修订)

6、安徽师范大学公共场所用电管理办法

7、安徽师范大学校园绿化及水面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8、安徽师范大学学生食堂餐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9、安徽师范大学交通班车运行管理办法

10、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空调设备使用与管理规定(试行)

11、安徽师范大学后勤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2、安徽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工作职责

二、近期制定计划

学校层面:

1、安徽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管理规定

2、安徽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现场管理办法

3、安徽师范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4、安徽师范大学物业管理规定

5、安徽师范大学物业管理服务考核办法

6、安徽师范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7、安徽师范大学学生满意食堂、最受欢迎特色风味档口、食堂优秀员工评选办法(试行)

内部管理层面:

1、物业监管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2、物业处罚金管理使用办法

3、校园绿化分区养护运行考核办法

4、校园绿化日常养护基本规范

5、后勤管理处物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

6、后勤集团经营性酒店绩效考核与员工考评办法(试行)

7、餐饮服务中心工作手册

8、接待服务中心工作手册

9、采配服务中心工作手册

10、印刷厂规章制度汇编

11、学生超市工作手册

12、后勤管理处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13、后期管理处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聘用办法

 

基建处规章制度目录及制定计划

一、现有制度

安徽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二、近期制定计划

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监管办法(试行)

 

校医院规章制度目录及制定计划

一、现有制度

1、安徽师范大学在编教职工医疗保障及其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师范大学职工子女医疗统筹管理

3、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4、安徽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纲

5、安徽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6、安徽师范大学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7、安徽师范大学医院药品(试剂)管理办法

8、校医院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9、南校区医院运行方案

10、校医院花津校区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近期制定计划

1、《安徽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备注:

校医院内部考勤、工作作息制度等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