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人民日报社论:筑牢民族复兴的宪法根基
3.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后勤党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今天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迎来了第一个宪法宣传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必将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大作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宪法根基。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息息相关。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我国宪法发展的历程和经验表明,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根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方针政策,特别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载入宪法,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十分突出的位置,围绕宪法阐明一系列重大论断,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引领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实践,开创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局面。今年3月17日,当选的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向宪法庄严宣誓,这是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国家领导人首次进行宪法宣誓。这历史性的一刻,再次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意志,也为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作出了表率。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回顾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把实施宪法摆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以宪法为统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就能把依法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回顾人类宪法发展史,好的社会实践与好的宪法相辅相成;回溯新中国的宪法制度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清晰可见。在一部好宪法的引领与保障下,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完成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8年12月04日 04 版)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激励广大干部
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奋力开创新时代高水平大学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教育引导,筑牢干部担当作为的思想根基。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把担当作为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将激励担当作为列入党校教育和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挖掘校史校情教育资源,打造一批具有学校特色的党校精品课程和党性教育品牌,大力弘扬“厚重朴实、致善致远、追求卓越、自强不息”的师大精神。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加强党性锻炼,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努力做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师生、无愧于历史的工作业绩。
二、加大培养锻炼,提高干部担当作为的本领能力。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的要求,认真落实干部学时规定,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每年至少参加1次强化专业能力的专题培训,其他处科级干部每三年至少接受1次集中培训,切实增强会为敢为的工作能力。把加强实践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丰富任职经历,探索开展学院和机关干部双向兼职任职工作,45岁以下处科级干部一般应有两个以上单位任职经历。补齐基层经历短板,新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下一职级一般应有学院工作经历。拓展工作视野,每年选拔10名左右干部教师到校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挂职任职,鼓励干部跨部门、跨学科、跨领域交流锻炼,促使干部在不同岗位经受锻炼,提升综合素质。
三、改进考核工作,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调动和保护好各单位、各层级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推进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杜绝多头考核、重复考核,为干部干事创业“松绑减压”。坚持多元评价、分类比较,加大管理服务对象测评权重。聚焦考核重点,突出政治考核、作风考核、实绩考核,发布核心办学指标纵向和横向比较数据。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班子和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干部,在晋升职级职务时优先考虑,对存在突出问题或排名后10%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或组织处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调整,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教育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简化中层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文本,突出核心发展指标,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四、突出实干实绩,释放干部担当作为的政策活力。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正确用人导向,突出正向激励,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热爱师大的干部。持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符合条件的人中选优秀的人,在优秀的人中选更合适的人,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前移人选酝酿和审核关口,探索实行动议环节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干部,对特别优秀、特别急需的由组织提名民主推荐对象工作。加大干部“下”的执行力度,对工作不在状态、作风不严不实、不担当不作为、不能胜任现职的干部,根据具体情节,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该免职的免职。健全完善年轻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下力气培养选拔有能力、有作为、有正气、有潜力的年轻干部。统筹抓好各年龄段干部的培养使用,借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处科级岗位任职满15年,经考核合格的,可择优享受上一级岗位年终津贴待遇;选拔优秀处科级干部到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兼职、挂职、任职;制定辅导员职务职称“双线”晋升实施办法;精简机关和学院科室设置,有序开展科级干部择优竞聘工作,避免“一刀切”和“齐步走”;鼓励支持距退休时间不满3年、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专职干部改任组织员、督导员。
五、注重关心关爱,保持干部担当作为的持久耐力。坚持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生活上关心,最大限度提升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注重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开展“师大好干部”评选表彰。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倾听干部心声,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双向约谈”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与处科级干部深入谈心谈话1次。减轻基层干部负担,精简会议文件、报表资料,防止各类重复性会议和检查,严格规范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确保干部把精力真正放在干事创业上。落实定期体检制度,探索实行加班补休制度,规范合理发放加班补贴,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暖心”工程,对生活困难的党员干部给予关爱帮扶。丰富文体生活,缓解工作压力,增进相互交流,提升精神层次,形成严肃紧张、生动活泼的良好氛围。
六、探索容错纠错,增强干部担当作为的战略定力。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坚持预防在先,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用活用足“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防止小隐患发展为大问题。对已经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分析原因、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落实函询回复采信制度,认真甄别举报线索,严肃查处恶意中伤、造谣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七、强化组织领导,凝聚干部担当作为的强大合力。学校党委和院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整体布局,加强统筹谋划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精准操作、落地见效。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执行政策、制定配套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激浊扬清,注重保护干部声誉,维护干部队伍形象,形成鼓励担当作为、崇尚苦干实干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