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资料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学习资料 > 正文
毕校长分管部门处级干部理论学习会材料汇编(2017第7辑)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11-01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1024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新世纪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五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五,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三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

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01710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忠诚履职、勇于担当,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保障。现将五年来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建议向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请予审查。

一、十八大以来的工作回顾

十八大确立“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深沉的忧患意识、顽强的意志品质,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纪律检查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中心任务,监督执纪问责,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准确把握目标任务。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最根本的风险和挑战来自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中央纪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旗帜方向,紧盯目标任务,正风肃纪反腐,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赢得民心,标本兼治不断深化。

明确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习近平总书记把纪委的职责凝练为监督执纪问责。中央纪委把研读党章作为第一课,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编辑出版、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巡视工作以及外事活动中有关反腐败工作论述摘编,开办《学思践悟》专栏交流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体会,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归党章本源,找准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中央纪委监察部参加议事协调机构由125个减至14个,在不增加建制编制的前提下,将纪检监察室从8个增加到12个;省级纪委、监察厅(局)参与议事协调机构由4619个减至460个,把力量集中到主责主业上。落实三中全会决定,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落实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间的关系,明确内涵、厘清责任,增强党组织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围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归根结底在于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六中全会聚焦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再部署再出发。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把尊崇党章同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二)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兑现党的庄严承诺,回应群众期盼,赢得党心民心

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从中央政治局立规矩开始,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习近平总书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全党言出纪随、久久为功,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纪检监察机关从治理公款大吃大喝、旅游、送礼等奢靡之风入手,紧盯公款购买赠送月饼、贺卡、烟花爆竹等问题,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一年接着一年干,以一个个具体问题的突破,带动了作风整体转变。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查少数领导干部躲进培训中心、私人会所奢靡享乐,超标超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借婚丧喜庆敛财等问题;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重点查处乱作为、不担当问题,纠正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着力解决党章意识不强、看齐意识淡薄问题,实现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上的新进步。

经常抓、抓经常,释放执纪必严强烈信号。把握政策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对“四风”问题专项处置,由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设立曝光平台、手机随手拍和微信一键通,织密群众监督网。五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8.9万起,处理党员干部25.6万人。

扎紧制度笼子,构建长效机制。党中央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生活待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等作出明确规范。把纠正“四风”的要求融入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写入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不断健全作风建设制度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打折扣搞变通、执行不力的严肃查处和问责。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和家风,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社风。

(三)抓住管党治党“牛鼻子”,以强有力问责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强化党的观念,激发担当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深入调研,广泛约谈省区市、中央部门和中管企业、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巡视重点,要求党委书记听取巡视汇报的讲话不能只是抽象原则的表态,必须对重点问题提出处置要求。各级纪委肩负起监督职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完善问责制度,强化责任担当。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检查、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各省区市党委和纪委、中央部委党组(党委)和纪检组建立健全约谈函询、述责述廉等制度,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细则和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的局面。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党中央坚决查处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对省委领导班子作出重大调整。对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严肃问责,467人受到责任追究。对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涉及的477人严肃处理。严肃查处辽宁省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共查处955人,其中中管干部34人。对民政部原党组、原派驻纪检组管党治党不力严肃问责,原党组书记、分管副部长、派驻纪检组组长受到责任追究。对司法部原党组书记在干部工作中严重失察和违纪行为进行问责。严肃查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典型案件中的失职失责问题,18人受到问责。2014年以来,全国共有7020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430个纪委(纪检组)和6.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

(四)巡视实现一届任期全覆盖,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

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形成强有力震慑。巡视是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凝结着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实践、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制度优势。党中央确立巡视工作方针,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23次研究巡视工作,听取每一轮巡视情况汇报、审议巡视情况专题报告,习近平总书记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全面系统阐述巡视工作方针与任务。党中央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制定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115次会议,组织开展12轮巡视,共巡视277个党组织,完成对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中管高校等的巡视,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对16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对4个中央单位进行“机动式”巡视。中央纪委审查的案件中,超过60%的线索来自巡视。巡视的力度和效果不断增强,利剑作用彰显。

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伴随管党治党实践发展,政治巡视定位越来越清晰、指向越来越精准。十八大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解决了任务宽泛、内容发散问题;坚持党纪严于国法,紧紧围绕严明纪律,着力发现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突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检查“四个意识”牢不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坚决,落实意识形态责任是否到位,推动形成良好党内政治生态。开展“回头看”,深化再巡视,既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又着力发现新问题,释放巡视不是一阵风的强烈信号。

创新方式方法,实现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行巡视组组长、巡视对象、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带着问题进驻,下沉一级了解。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突出专的特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机动灵活、精准发现。开展政治常识测试,抽查党员档案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党费收缴情况,把握巡视对象的行业特点和历史文化,见微知著、由表及里,发挥政治“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中央巡视组受理信访159万件,与干部群众谈话5.3万人次。

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发挥标本兼治战略作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反馈,推动落实整改主体责任,防止把层层传导压力变成层层推卸责任。中央巡视组和巡视办共形成专题报告230份,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分管领导通报巡视情况59次,向中央改革办报送89份专题报告,推动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组织部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优先办理。整改情况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

形成全国巡视巡察“一盘棋”。加强对省区市、中央单位巡视工作的领导,建立省区市党委书记有关巡视工作讲话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备等制度。各省区市党委完成巡视全覆盖任务,全部开展市县巡察,67家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对中央企业实现全面巡视,形成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格局。

(五)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将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课程,印发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忏悔录,剖析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各级纪检机关从职责定位出发,从注重查办案件转向加强日常监督执纪,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查党员的言行,严肃了党的纪律,纯洁了党的肌体。

严明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肃查处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解决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问题,增强领导干部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把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作为巡视和派驻监督重点,执纪审查首先检查对党是否忠诚。五年来,共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5万件,处分1.5万人,其中中管干部112人。

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报告,坚持用党章党纪衡量,用纪律的语言描述。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定期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开展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就及时纠正,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所在党委(党组)书记签字;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了结后向被函询人反馈澄清,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信任;存在违纪问题的,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体现党的政策。2015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共处理204.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95.5万人次、占46.7%,使红脸出汗成为了常态;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81.8万人次、占39.9%,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15.6万人次、占7.6%,有力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1.9万人次、占5.8%,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的真正成为极少数。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好政治生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的要求,以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为依据、用“四个意识”去衡量,检查在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上是否存在差距,督促密切联系实际贯彻中央大政方针。紧盯“关键少数”,突出政治态度和政治方向,整体把握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活状况,通过监督执纪问责,树立鲜明政治导向。

严明换届纪律,把好政治关廉洁关。始终加强对选人用人情况的监督,贯彻党中央关于做好党的十九大代表、中央和地方“两委”委员推荐提名和选举工作的部署,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要求,对政治上有问题的一票否决、廉洁上有硬伤的坚决排除,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定期梳理中管干部、省管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情况,建立重点岗位一把手和后备干部廉政档案资料库,实现动态更新。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共回复党风廉政意见6631人次。严格执行换届纪律,会同中央组织部对省级党委和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风气进行全面督查和重点检查,坚决查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违纪行为,从源头上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六)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冷静清醒判断形势,坚定立场方向。腐败是党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严重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党中央深化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在1993年以来一直沿用“依然严峻”基础上,增加“复杂”二字,强调反腐败才能兴党兴国,必须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决惩治腐败的旗帜立场始终如一,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任务从未动摇。

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威慑。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严重危害党和国家政治安全。周永康、孙政才、令计划等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野心膨胀,搞阴谋活动。党中央及时察觉、果断处置,坚决铲除这些野心家、阴谋家,消除重大政治隐患;中央纪委严肃准确查明其重大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问题,做好涉案人员处理工作,全面肃清流毒影响。深刻剖析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案件,要求全党汲取深刻教训,坚定政治方向,明辨大是大非,严明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把握政策、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严肃查处把原则和纪律挂在嘴上,背后却大搞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的典型;表面上理想信念坚定,背地里却拜大师、做法会,不信马列信鬼神的典型,发挥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立足教育挽救,突出执纪审查的政治性。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把学习党章作为审查谈话第一课,让审查对象重读入党誓词,重温入党志愿书,用理想信念教育转化,唤醒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使其认识错误,写出反思材料,真心向党忏悔。对审查初期执迷不悟的,审查组临时党支部为其过组织生活,促使思想转变、幡然醒悟,主动交代组织不掌握的问题。一份份忏悔录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反映出审查对象思想转变过程,展现出我们党直面问题的勇气和自我净化的能力。

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中央纪委开展专题调研,召开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重点对25个省区市263个问题督查督办,通报曝光42起典型案例。省区市党委和纪委聚焦扶贫民生领域,开展专项巡视巡察,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查处协调工作机制,精准识别、精准研判。突出审查重点,加大对“小官大贪”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问题,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物“动奶酪”的严惩不贷。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对扶贫工作不务实不扎实、脱贫结果不真实、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肃问责。2014年以来,对乱作为、不作为的3.2万名基层党员干部严肃追责。五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7.8万人。

十八大以来,经党中央批准立案审查的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43人,中央纪委委员9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218.6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267.4万件,立案154.5万件,处分153.7万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

(七)织密国际追逃“天网”,占据道义制高点,决不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

把追逃追赃作为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一环。党中央把反腐败追逃追赃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中央和省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建立集中统一的协调机制,加强基础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外逃人员数据库,制定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外逃人员所在党组织追逃责任。公布百名外逃人员红色通缉令,连续组织开展“天网行动”,因国施策、因案制宜,追拿归案一批外逃腐败分子。2014年以来,共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453名、追赃95.1亿元,“百名红通人员”中已有48人落网。

深化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倡导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积极参与制定相关规则,为全球反腐败治理贡献中国方案。推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建立反腐败合作机制,主导制定《北京反腐败宣言》和《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协调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建立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搭建联合调查、快速遣返、资产追缴便捷通道。

筑牢防逃堤坝,切断腐败分子后路。追逃防逃两手抓,设置防逃程序,定期开展“裸官”清理,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严格执行出入境证件管理和审批报备制度,开展打击利用地下钱庄和离岸公司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有力遏制了人员外逃和赃款外流,构建起不敢逃、不能逃的有效机制。新增外逃人员从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5年的31人、2016年的19人,20171月至9月为4人。

(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创新精神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全面实现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落实1993年党中央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的决定,实现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中央纪委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内涵发展、盘活存量,依靠组织制度创新,组建中央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国际合作局,增设纪检监察室,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监督执纪力量大为增强。

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把握破与立的关系,创新体制机制,立足本届任期、立行立改。实现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建立健全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制度。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制定实施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和省区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增强纪委监督权威性。

整合资源巩固舆论阵地,牢牢把握主动权话语权。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全党宣传工作格局,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中央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制作播出《永远在路上》《巡视利剑》系列电视专题片,扩大中央纪委网报刊综合传播力。中央纪委常委,省区市、中央部门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线访谈交流,带动各级纪委网站建设新型舆论阵地。宣传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良好家规家风,增强文化自信;公开工作流程,第一时间发布执纪审查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透明度,去除神秘化,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坚决贯彻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构建党统一领导、权威高效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加强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中央纪委召开26次会议深入研究,起草改革方案,抓好贯彻落实。成立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实现人员转隶融合、机构职能和工作流程优化,探索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条件下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依法调查部门分设,同司法机关既有机衔接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强了各级党委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优化了反腐败体制机制,确保惩治腐败力度不减,为改革在全国推开积累了经验。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调查权限,进一步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

(九)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依规治党、扎紧笼子,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强化制度建设,推进标本兼治。把握三中、四中全会姊妹篇关系,将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研究来龙去脉、探究理论源头,组织制定修改11部党内法规。坚持问题导向,提炼有效做法和实招,增强制度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实践探索先行,将管党治党创新成果固化为法规制度。坚持有理想但不理想化,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把制定单部法规置于制度体系建设中综合考量,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以德为先、立根固本,制定廉洁自律准则。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突出重点、化繁为简,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倡导正确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提出更高要求,为党员和领导干部树立起高标准。

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实现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党章党规中的纪律要求具体化,明确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把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对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及其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推动党内监督同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完善监督体系。

(十)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培养严实深细作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

提高政治觉悟,强化政治担当。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求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防止“灯下黑”。各级纪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改进工作作风,转变会风文风,精简会议文件。中央纪委主要领导同志为机关全体党员讲党课,机关局处级干部定期接访,经常开展谈心家访,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工作本领。在巡视组、审查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选人用人。突出好干部标准,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把纪检监察干部放在党的干部队伍中统筹使用、锻炼、培养。做好省市县乡纪委换届工作,把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选拔出来、使用起来,选优配强领导班子。着眼事业长远发展,面向全党扩大系统内外干部交流,加大轮岗交流,促进多岗位锻炼,干部来源和出路更加广阔。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强化政治和业务培训。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派驻纪检组干部交流1314人次,培训各级纪检监察干部17.8万人次,纪检监察队伍精神风貌、能力素质明显提升。

推动派驻全覆盖,擦亮监督探头。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机构,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共设立47家派驻纪检组,监督139家单位。各级纪委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约谈纪检组组长。强化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统筹选拔派驻干部,对不敢担当、不愿监督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各省区市实现省级纪委全面派驻,稳步推进市地一级纪委派驻全覆盖。

制定实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强化自我约束。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在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通报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检监察干部。排查清理干部职工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干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开展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制作播出《打铁还需自身硬》等专题片,印发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严明审查纪律,开展“一案双查”,坚决清理门户,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立案查处22人,组织调整24人,谈话函询232人;全国纪检系统处分1万余人,组织处理7600余人,谈话函询1.1万人。

五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忠实履职,助力全面从严治党,经受了锤炼和考验。经过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效,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树立起忠诚干净担当的价值导向;纪律建设全面加强,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成效交口称赞;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力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我们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浴火重生,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面貌焕然一新,党心民心更加凝聚,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更加牢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消除存量、遏制增量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影响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的消极因素尚未根除,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有的党组织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不严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然多发,“四风”问题反弹回潮隐患仍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责任意识不强,缺乏担当精神,压力传导存在层层递减现象,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依然多发。实践“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第一种形态,真正落实抓早抓小还需做大量工作。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严不实,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亟待提高,少数干部严重违反审查纪律,跑风漏气、说情抹案、以案谋私。纪检监察工作同党中央要求和群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二、五年来的工作体会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归其根本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得益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得益于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得益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辛劳和智慧。

第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必须全面从严治党,承载起新时代的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保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从1840年起,不甘屈辱的中华民族就踏上实现伟大复兴的征程,无数志士仁人前赴后继,探求救亡图存的道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蒙受苦难的逆境中应运而生,带领中国人民站立起来,使中华民族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矗立在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和浮雕,清晰展现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浴血奋斗的艰辛历程,折射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意志。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接续奋斗,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华民族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党的庄严承诺,中国梦激发出13亿多人民的力量,昭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将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而且要为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坚持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最高政治原则,必须体现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在坚持党管干部、选对人用好人,树立鲜明价值观和政治导向上。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把全党凝聚起来,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要牢记党的历史使命,以许党许国、报党报国的担当,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第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深化“两学一做”必须树立优良学风,学思践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五年来党和国家事业的每一步发展,都伴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系列重要讲话无不源自于党章,体现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路线方针政策;无不密切联系世情国情党情,针对突出矛盾,破解现实难题;无不源自于党史、国史和中华文明史,处处彰显“四个自信”。系列重要讲话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紧密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要伴随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用新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新的实践。学风关乎党风。要切实端正学风,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实际,全面、科学、准确地学习领会,把握思想理论脉络和历史文化源流,掌握蕴含的哲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学思践悟,关键是用心去学、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把自己的职责同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结合起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认识上不断深化、行动上得以落实。增强“四个意识”是动态过程,学习领会要永不停步,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向核心看齐,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有自信才能有定力,必须铸牢理想信念宗旨这个政治灵魂,把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真正确立起来。文化自信是民族自信的源头,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中华民族从5000年绵延不断的悠久历史中走来,创造出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孕育出世界上唯一没有断流的中华文明。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文化基因世代相传,为中华文明注入深厚的伦理责任和家国情怀,赋予我们民族强大的统一性、内聚力和百折不挠的品格。中华民族自古就坚守着历史传统,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中国最终都被中国化。中国共产党继承了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和精神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延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就是同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相融合、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文化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的最好诠释。昨天、今天和明天,历史、现实和未来一脉相承。中国的未来决不是西化,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不是发展阶段的差异,其重要原因在于文化基因的不同。人不自信,谁人信之?中华优秀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理想和目标蕴含着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要从中华传统文化精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对党的事业、国家命运、民族前途满怀信心。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尊崇党章,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思想和行动纲领,每一条都凝结着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党章规定的理想信念宗旨就是共产党人的“德”,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的“心学”。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向来是追求高标准。依法治国,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底线;依规治党,党员也决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要坚持高标准在前,把理想信念坚定起来、宗旨意识确立起来,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弘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纪律和规矩是道德的保障,崇德向善必须与遵规守纪相辅而行。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有机结合,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互促进,是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兴党的重要经验,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进入新境界。全面从严治党,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既抓住党内政治生活这个根本,加强党性和道德教育,固本培元,又要扎紧制度笼子,释放制度蕴含的力量,强化刚性约束。坚持高标准毫不动摇,守住纪律底线一寸不让,实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以治标促进治本,以治本巩固治标成果,不断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必须坚持纪严于法,运用“四种形态”,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并已涉嫌违法的人,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违法必先违纪。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就能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纪委是维护党纪的政治机关,不等同于党内的“公检法”,监督执纪问责是政治工作,应当体现思想政治水平。对犯错误的同志要用党章党纪去教育感化、用理想信念宗旨去启发觉悟,让他们认识背离信仰和宗旨所犯的错误,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政策和抓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是前提,监督是保障。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发现违纪苗头就及时谈心提醒,收到问题反映要严肃认真分析,属于第一种形态就约谈函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违反纪律的同志要从严批评教育,执纪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尺子,综合考虑知错悔过态度。要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转变监督执纪方式,运用好“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驾驭现实,以历史、哲学和文化的思考支撑信心。党章里之所以写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信仰和信念源自于此,认识论和方法论也源自于此,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审视现实、把握未来。历史是最好的老师,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从历史中找到相似的事件,现实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也都有着历史的成因。要追根溯源,进行历史回放,把当前遇到的问题与挑战放到历史的时空中去认识。要运用辩证法、坚持两点论,讲成绩不要忘记问题,说问题更要看到取得巨大成绩的背景。腐败,自有人类文明史以来就一直存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不过有时轻有时重。任何公权力都面临被腐蚀的危险,执政党永远会面对与腐败的斗争。我们一党长期执政,实现自我净化是很大的挑战,能否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实现监督全覆盖,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党既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又要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把自我监督同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统一起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探索出一条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

第七,民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必须不忘初心,以强烈的使命担当,坚守监督执纪问责的定位,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我们党自成立就高擎理想信念的旗帜,以“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的担当精神,历尽苦难而淬火成钢,使党的事业薪火相传。担当是共产党人的脊梁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权力有多大、责任担当就要有多大。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万里长征是一步步走过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步步探索出来的。相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漫漫征程,我们迈出的每一步都是新起点、再出发。要坚持不断发展论和发展阶段论相统一,想得要深要远,干得要实要细,积小成为大成,积跬步至千里。得民心者得天下。无论走得多远也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纪律检查委员会肩负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的重任,监督执纪问责是职责所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标准,聚焦中心任务,守住职责定位,以更加坚定的信念和无私无畏的勇气,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用担当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三、今后五年的工作建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把我们的党建设好建设强。

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内政治生态实现根本好转,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坚强保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一)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坚决服从和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首要政治任务。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十九大报告和党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十九大确立的重大判断、重大战略、重大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紧密结合纪律检查工作实际,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旗帜鲜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毫不动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十九大精神和党章党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二)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提高管党治党能力和水平

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有机统一,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坚定“四个自信”,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聚焦党内政治生活,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同违反党的纪律行为作坚决斗争。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严格执行问责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强化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盯“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严把政治关廉洁关,用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监督使党员领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作自觉行动,坚持不懈改进作风

发扬钉钉子精神,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盯紧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密切关注新动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决不让“四风”反弹回潮。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要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真善美、抑制假恶丑,引导党员干部培育良好家风,发挥乡规民约作用,营造向善向上的氛围,推动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四)完善党内监督体制机制,全面落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

发挥党内监督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优势,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不断深化政治巡视,做到一届任期内对所辖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创新方式方法,不断增强针对性,保持震慑力。深化省区市巡视工作,推进中央单位巡视和市县巡察工作,构建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健全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一管理,完善考核机制。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

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推开,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现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各省区市要密切联系本地区实际,结合改革试点经验,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谋划,推动机构整合、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完善监察委员会运行机制,统一设置内设机构,探索合署办公条件下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相互制约、执纪与执法相互衔接的实现路径,使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五)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严肃查处对党不忠诚、阳奉阴违的问题;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通过利益输送相互交织,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行为;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继续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让已经潜逃的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强化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的反面教材作用。推进标本兼治,靠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持续震慑,巩固不敢腐;靠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不能腐;靠坚定理想信念宗旨,选对人用好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强化不想腐。

(六)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队伍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对党忠诚,扎实开展以学习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做敢于担当的表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真正把对党忠诚、德才兼备的好干部用起来;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能力水平,增强生机活力。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纪委和干部监督机构作用。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要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铁的纪律,建设忠诚于党的事业的干部队伍。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开拓创新、奋发进取,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锲而不舍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