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管理及监督,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开工前必须充分做好图纸审核和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程序规范”的要求,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实现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目标。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条件
(一)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错误,需要完善或修改的。
(二)现场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或因水利、文物、城建、环保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引起而必须修改的。
(三)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新颁布的技术标准或设计规范,按照要求必须执行的。
(四)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漏项的。
(五)使用新技术和新材料,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或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缩短施工周期等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六)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因素造成的工程加固补强、工期延误、建筑市场变化而发生的变更等。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内容
(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二)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一项目的工程量(在政府采购或招标管理允许的范围内)。
(三)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四)改变合同中任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五)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六)政府发文政策调价等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六条 新建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一般变更
1、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不大或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基建处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人员及相关人员会议研究后,报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或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变更,需经基建处处务会议审定后,报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重要变更
1、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变更,需经基建处处务会议审核,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需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审批。
(三)重大变更
1、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新建工程变更的程序
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议组织论证后,拟同意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工程变更的申请
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的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附件1),提交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含变更内容、理由、依据、图纸、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必要还需附论证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及时送达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审核
基建处根据审批权限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按程序进行研究论证后形成具体意见。
(四)若工程变更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意见或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功能变更申请且经设计单位认可后,才能进入工程变更申请程序。
第八条 修缮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大型修缮工程
大型修缮工程是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修缮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新建工程相同,牵头部门为后勤管理处。
(二)一般修缮工程
一般修缮工程是指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修缮工程。
1、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增减数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变更(同一工程单项变更累计在5000元以下),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后勤管理处分管处领导审批。
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数在1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变更(同一工程单项变更累计在5万元以下),经后勤管理处处务会议研究后报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3、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增减数在1-5万元(含5万元)的变更(同一工程单项变更累计在10万元以下),经后勤管理处处务会议研究后,报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增减数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变更(同一工程单项变更累计在20万元以下),经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单项变更工程造价增减数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总资金变更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建工程和大型修缮工程重大变更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它
第九条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和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施工单位对图纸和规范理解不全面或错误、施工组织管理失误、测量放线及标高传递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和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如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变更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有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