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完善基建工程款支付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按照“规范性、合理性、及时性”原则,严格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新建工程和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修缮工程。
第四条 工程进度款按时间(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工程数量的各项费用总和计算。其中工程量的计量参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单价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确定。
第五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批按如下管理权限执行:
一次性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在10-100万元(含10万元)的,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六条 工程进度款的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准备相关资料(附件1),如实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件2),注明形象进度,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及现场实际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已完成的工程是否合格,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认定,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附件3),并附项目审核记录等材料,报基建处审批。
(三)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安排现场代表根据合同付款条件组织复核工程进度、抽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合格,对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进行复查,核实无误后填写《工程款审批表》(附件4)和《安徽师范大学费用报销单》,经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次数,在每月10日前申请,按合同约定(每次工程进度款在支付时预留进度款3%的工程资料保证金,待工程质量验收和应归档文字材料归齐后,由基建处、档案馆共同出具证明后支付。
变更工程单项增加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经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初步审核后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拟变更总额的50%;单项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审计完成后支付。
第八条 竣工验收后的工程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以下资料后付至工程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85%:
1、合格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清单。
2、技术资料,包含设备清单、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供货商联系方式等。
3、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
4、完整的审计资料,需经审计部门签收盖章。
第九条 审计决算后的工程款支付。
审计成立后,付至工程审计决算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质保金返还
工程保修期满之前2个月,由施工单位提出质保期满验收申请,经使用单位、建设单位、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验收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合同约定将质保金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有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2月12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