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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陈光富   编辑:陈光富 预审:胡悦超 终审:黄强  发布时间: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工程签证管理,保证签证内容真实准确,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签证主要是指甲乙双方就施工合同内容以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基于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一事一办、一项一签、随作随签、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促进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和投资科学。

第二章  工程签证的类型

第四条 工程签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工程经济签证:包括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条件、周边环境、设计变更、业主要求、施工图错误、合同缺陷、违约、招标清单错项或漏项等,造成业主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二)工程工期签证:主要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自然灾害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或工期延误的签证。

(三)工程技术签证: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经济、适用等方面的技术论证,对论证结果进行的签证。

(四)工程隐蔽签证:主要是指在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隐蔽工程中,如资料缺失将无法补救,对以后工程结算影响较大,需现场纪实性的签证。

第五条 以下几种情况虽有签证但属于无效签证:

(一)原始资料不全、不规范、不具体的签证;

(二)未按程序审批的签证;

(三)超出合同发包范围且未经学校认可的新增工程签证;

(四)违背规范、标准规定和违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签证;

(五)因施工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签证。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六条 工程签证的管理内容

(一)工程签证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确定的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为现场签证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现场签证的审核、签证项目工程量计量、编制现场签证台账、现场签证文件收发及存档等工作。

(二)工程签证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工程现场进行,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跟踪审计人员等各方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三)工程签证记录必须清晰规范、详细准确。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工程名称、编号、签证的原因、部位、子项目内容、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施工时间、签证时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信息,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要有附图(含影像资料),做到表述明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理由充分、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清单相符,必要时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式并计算出总金额,该金额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最终造价以审计决算为准。

(四)工程签证必须编号存档备查。签证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管理档案,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须建立现场签证台帐。

第七条 工程签证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现场查勘记录。施工单位根据现场需要,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做好准备,共同参与现场签证工程各项数据的勘查测量,并做好详细记录,共同签字后做为签证依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事前通知、没有现场查勘记录材料的,不予办理签证。

(二)填写签证单据。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变更审批材料,事发3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提交《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签证单》(见附件)。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材料要求提交《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签证单》,不予办理签证。

(三)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收到签证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四)建设单位审核。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经监理审核签认的申请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对签证事项进行研究,必要时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召开签证联席会议(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审计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集体决策或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策。

第四章  其它

第八条  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或紧急抢险的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在口头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边报批边实施,但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签证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签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者或签证不实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或审查失实,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 工程签证应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程序规范,凡违反本办法,盲目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签证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包括新建工程和各类修缮工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有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