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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后勤管理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2-16

各科室中心:
   
《后勤管理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业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后勤管理处 

2017216

 

后勤管理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格工作纪律,确保后勤保障服务有序运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结合后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后勤管理处全体职工,包括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和各类合同用工、临时用工人员等。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后勤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考勤以电子打卡为主。工作地点相对固定职工在工作岗位附近固定考勤机打卡;工作内容、地点等动态变化的人员,在上下班最近考勤机打卡。科室中心负责将本单位上下班时间与学校规定不一致人员名单及具体时间动态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 各类人员没有上级文件规定或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

    第六条 职工如遇因公因私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出席单位定期例会等情况,应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对非坐班制人员每周至少确定一次考勤时间,一周之内未到单位规定时间考勤的(请假除外),应在一周之内的其他时间到单位考勤一次。否则,视为缺勤。

第八条 各科室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办理请销假手续。负责考勤人员要对本单位职工每天出勤、缺勤、迟到、早退、请假等进行登记,按月如实填写《后勤管理处考勤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方式人力资源部(纸质文档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在编和人事代理非全勤人员信息报送校人事处,负责按月公布各科室中心报送的非满勤人员信息,接受全处职工监督,公布结果无异议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勤必须严格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工出勤情况是个人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科室中心及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不执行考勤制度,发生瞒报、漏报、迟报以及不严格履行职工请假审批职责的情况,将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若确实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离岗,必须按照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报批,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休假期满或休假未满提前回校工作时,应及时向本科室中心报到,并按照原请假审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二条 请假获准后,应持请假条报告所在岗位或科室中心中心负责人,由所在岗位或科室中心中心负责人安排人员顶替其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请假员工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应将承办未结的工作事项交待清楚,假期期满后应立即回到工作岗位,并办理销假手续;若须续假,须在假期期满前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事假

    1.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

2.请事假手续、期限及批准程序:

请事假要从严掌握,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请事假者由本人填写《后勤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请事假1个工作日以内(含)者,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含)者,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处领导审批;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含)者,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签署意见,报处长审批;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属各类合同用工者,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处务会研究审批;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属在编或人事代理职工者,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处务会议研究再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职工因临时紧急事务需请假的,应及时向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口头或电话请假,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或委托他人代为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在编、人事代理按学校规定处理。

   2)合同制职工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津贴等全额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岗位工资除以应上班天数,平时及年终奖励性绩效按天数扣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的,原则上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病假

    1.职工因病经指定就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2.请病假手续和批准程序:

请病假者由本人填写《审批表》,持医院诊断书、病历、病假证明(急诊除外),办理请假手续。

1)在编和人事代理职工请病假手续和批准程序。请假2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5天之内的,由分管处领导根据病情和科室中心的工作情况审批;请假5天以上、7天之内的,由处长审批;请假7天以上者,经处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2)合同用工请病假手续和批准程序。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5天之内的,由分管处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7天之内的,由处长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由处务会研究审批。

    3)急诊的职工应及时向所在科室中心口头、电话、短信请假,无特殊情况,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或委托他人代为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在编、人事代理按学校规定处理。

2)合同制职工:全年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岗位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岗位工资全额计发。全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岗位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岗位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按90%计发。病假期间平时及年终奖励性绩效按天数扣发。

    4.其他规定

1)在编、人事代理因工(公)致伤、致残等其他情形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2)合同制职工因工(公)致伤、致残等情况参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处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全年内累计病假满6个月属长期病假,长期病假人员要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身体,病假每满6个月持医院诊断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所有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直至解聘。

    第十六条 婚假

    1.请婚假手续、期限及批准程序:

    职工结婚,请婚假者本人须填写《审批表》,持结婚证到所在科室中心请假,经同意后,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事假手续。

2.职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七条 产假

    1.在编、人事代理职工请产假手续、期限及批准程序按学校规定办理,合同制职工参照办理。请产假者本人须填写《审批表》,持出院证明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2.在编、人事代理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合同制女职工产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常发放,日常和年终奖励性绩效按产假天数扣发。

    3.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计划生育假、病假待遇,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

    1)计划外生育。

2)非婚生育(含流产、人工流产和因怀孕引起的各种疾病)。

    第十八条 探亲假

    在编、人事代理探亲假手续、期间及批准程序、相关待遇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合同制职工探亲假手续、期间及批准程序、相关待遇参照事假办理。

    第十九条 丧假

    1.请丧假手续、期限及批准程序:

    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休丧假 3 天,往返路程时间另计,请丧假者本人须填写《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事假手续。

2.职工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旷工及其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2)职工请病、事假期间,经查实从事未经允许的经营性活动者;

   3)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到岗者;

   4)未经同意擅自出国(境)、出国(境)学习人员未办理离校手续、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6)学校或后勤规定必须参加的各类重大活动、单位集体业务活动、政治学习及重要会议等未参加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7)未经批准迟到或早退4次以下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未经批准的迟到或早退4次,按旷工半天处理,经批准的迟到或早退8次,按病、事假半天处理,依次类推;

   8)一周之内无任何考勤,又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人员;

   9)到校外实(见)习、工作锻炼、培训工作,以及脱产读博、脱产博士后研究、国内访学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又不回校上班者;

   10)其他应视为旷工行为的。

    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1)在编、人事代理职工旷工情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2)合同制职工当月累计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三天工资;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扣发十天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额工资;当月累计旷工47个工作日,给予“警告”处分,扣发当月工资、绩效津贴和全部年终津贴;当月累计旷工8个工作日以上,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各种假期除明确规定外,如跨越了法定节假日的,均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因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引起伤病,不享受病假待遇,其休假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合同制外聘用工参照合同制职工考勤及处理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中心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个性化考勤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后勤管理处职工请假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