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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基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12-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维修管理,提高维修工程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维修项目包括零星维修,小型兴建、改扩建,安装,装饰修缮,园林绿化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赭山、花津两个校区。维修包干区域的管理办法由包干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为学校维修改造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不含附属中学、皖江学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合同签订、工程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送审等。

第二章  维修类型及实施流程

第五条 教职工租住房维修。租住房是为临时解决部分教职工住房困难的过渡用房,租住房室内部分的维修、装饰等由租户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由用户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安排和组织维修,费用从学校维修费支付。

第六条 教职工已售住宅维修。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规定,已售住宅的共用部位和设施(主要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如承重墙体、屋顶以及共用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等)可使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具体程序为:用户提出维修报告,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实施。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住户向校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根据申请情况向芜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划拨维修基金,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组织维修。已售住宅室内部分以及不属于〔1998213号文件规定维修范围的维修费由用户自理。

第七条 零星维修。零星维修指校园水电土木、小型绿化、装饰安装等一般日常性维修。

(一)用户自行维修。为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学校各学院、各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及公共活动室的一般零星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其它公共部位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

(二)服务企业零星维修。学校将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的一般零星维修委托给后勤集团和物业公司等服务企业。后勤集团物业中心和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规定,负责维修范围内的零星维修。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依据合同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三)常规零星维修。物业合同规定维修范围以外的零星维修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安排实施,费用由学校拨款支付。

根据维修范围,用户分别向后勤集团物业中心、物业公司和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报修。报修时需注明维修内容,维修地点,联系方式,报修人等。后勤集团物业中心和物业公司要公布零星维修项目范围及报修电话、接待地点等,以方便用户报修。物业服务企业如认为报修项目超出协议规定维修范围,应先行接收报修报告,然后转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认定处理。

第八条 专项维修。专项维修工程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园道路广场,水电管线,公共设施,教学、办公、学生宿舍等公共楼宇、场馆的结构性维修和改造。一般流程如下:

(一)用户单位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维修改造立项申请。

(二)职能部门审核后编制年度维修项目经费预算。

(三)分管校长审定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

(四)学校下达项目计划,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组织实施。

(五)职能科室组织工程验收并会同用户签署验收意见。

第九条 其它维修

(一) 自筹资金维修。各单位自筹资金的维修改造项目预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核。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合同需送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核、会签。项目实施单位参与施工监督管理和签证验收,审查企业结算资料并交后勤与产业管理处送审。

(二)经营服务用房房内一般维修由经营用户自行负责,维修、装饰方案需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批准,维修装饰不得改变房屋原来的建筑结构和用途。

(三)科研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进行房屋和设施维修改造,需报科研处等相关部门批准,维修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十条 施工队伍选择

预算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维修改造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经审核预算资金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采用议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确定合同价格;3000元以下零星维修项目由基建水电科根据企业以往施工实绩,工期、服务态度等方面情况,报分管处长批准后确定施工企业;3000元至3万元项目需报处务会审定。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

各项维修施工之前均应签订施工合同,甲方(学校方)至少持有三份合同文本(财务、审计、合同甲方各存一份)。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施工期限、结算方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等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

(一)监管验收

1、为加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对施工材料进场检验、规范施工的情况、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等各个施工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2、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在施工企业自查自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及用户单位均需参加验收并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签章。

(二)增项变更

严格控制项目的增项变更。对确需增项变更项目或政策性调整项目,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实施单位应在工程核定单上注明变更内容和原因。

(三)对维修改造工程中旧料残值的处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有再利用价值的应回收利用或折价计入工程造价中。

(四)被指定的施工企业施工前需提交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经审核批准、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施工单位用水用电应装表计量,缴纳水电费。不具装表计量条件的,水电费按工程总价的7‰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一)项目报批文件、招标、议标项目的全套招(议)标文件、各类施工合同书、协议书、施(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签证单等应及时收集归档。职能部门设专人负责基建维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涉及学校规划、建筑结构、水电管网、治安消防的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档案收集并送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审核结算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单项工程经费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后勤与产业管理处、附属中学、皖江学院)自行组织审核。单项工程在3000元以上项目,由校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付款结算

一般维修工程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材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70%,审计成立后付至工程价款的90%,余款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检查无质量问题后一次付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