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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校园绿化及水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4-1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绿化及水面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增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花津校区(不包括文津花园)、赭山校区(包括凤凰山住宅区)所有公共绿地、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及花津校区中央水系、赭山校区荷花塘水面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校园绿化及水面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是校园绿化及水面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学校绿化及水面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绿化及水面养护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管和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绿化及水面养护企业(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要求负责区域内绿化及水面的养护工作。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校园绿化及水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以捐资、认养、共建、义务劳动等形式参与校园绿化及水面建设、养护和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校园绿化、美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关爱校园绿化、美化的自觉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校园绿化、水面并有权对破坏校园绿化、污染校园水面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校园绿化及水面规划设计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校园整体规划要求,利用自然与人文条件,符合保护环境功能,坚持

以人为本,体现学校办学特色。

第八条 校园绿化及水面专项工程和建筑工程的配套绿化及水面工程均须规划设计,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而影响校园绿化及水面的,建设单位应与职能部门商定保护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学校及校属各部门、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绿化配套建设投资,并按审定的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工程。

第十一条 校园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绿化及水面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质保期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绿化及水面工程交接手续。

 

第三章  绿化及水面养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按照校园绿化及水面养护合同,逐年向财务处报送绿化及水面养护经费。财务处负责经费核拨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校园绿化及水面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及水面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必须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依照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及水面用地,已占用的绿化及水面用地,必须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及水面用地的,必须报经职能部门批准,并缴纳恢复保证金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恢复原状,经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园林、绿地和水面设立摊点和广告。如确有需要,在符合园林、绿地和水面整体功能、美观的前提下,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校园内树木、花草和

占用绿化及水面管理设施。确需移植、砍伐树木、花草和占用绿化及水面管理设施的,应书面报送职能部门审批,职能部门不能确定时应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依照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绿化维护责任单位(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整形。非绿化维护责任单位(人)实施的修剪须报经职能部门批准,特殊或危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修剪、砍伐,除古树名木外,但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当事人应主动到职能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的界定、移植按《芜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执行。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五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或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活动,凡使用校园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的单位(人),必须事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树冠下进行煎、烤、蒸、煮等;

(二)在树木上刻画、钉钉子、剥削树皮,挖树根和拴线晾晒衣物或倚靠重物,利用树干搭盖;

(三)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

(四)在公共场地未经批准擅自种植树木花草;

(五)在建筑及小品上刻画、敲打、涂抹;

(六)在绿地、园林及水面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和堆放杂物;

(七)在绿地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

(八)在校园水域擅自游泳、养殖、捕捞。

第二十一条 因宣传活动需要在树木上拴挂标语的,必须选择在直径20公分以上的树木上悬挂,事后当事人(单位)负责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化养护责任单位 ()应及时书面报告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需及时鉴定,并通知督促校园绿化养护责任单位(人)及时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生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 绿化及水面养护责任单位(人)应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区域和养护标准,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施肥、浇水、松土、除草、防火、建立绿化档案等工作。

 

第四章 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该行为造成的损失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追究责任:

(一)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毁损校园绿化;

(二)擅自占用校园绿地、水面的;

(三)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

(四)擅自占用、损坏校园绿化及水面设施的;

(五)污染水系(面)的;

(六)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水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限期临时占用绿地及水面的,期满仍不退还者,加倍缴纳占用费外并可强行将其迁出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古树名木的、除赔偿损失外,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园绿化及水面养护责任单位(人)因管理不善对校园绿化及水面造成的损坏按合同(协议)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