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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陈光富   编辑:陈光富 预审:胡悦超 终审:黄强  发布时间: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皖教财﹝2016﹞1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总体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校园各类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水电气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其它基础设施的维修装饰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程序,遵循规律,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校园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立项、招标、建设过程、工程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督查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控,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投资管理,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和省统筹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积极探索资金筹措渠道和建设模式。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基本建设管理的议事决策机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方案、投资计划和重大变更等,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有关重要事项的决策、监督和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和准备阶段工作方案,审查项目招标方案、重要工程变更,监督项目质量、安全及完工进度,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校工会、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院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建设的相关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过程中涉及全校范围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确定学校各校区发展目标和具体功能定位,并对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审查项目资金计划和资金筹集工作,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参与重大工程合同审查和工程竣工决算等。

(四)审计处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检查,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完工项目进行投资评价等。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包括政府采购和分散采购,参与重大工程合同审查。

(六)保卫处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方案的审查,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校工会负责组织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民主监督。

(八)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中信息化建设内容的方案审查、建设协调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档案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档案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档案的完整性进行界定并负责档案移交后的管理工作。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改扩建及维修类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一)基建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新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必须坚持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绿色低碳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构建资源节约、绿色友好校园。

第十四条  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必须做到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校园建筑的规划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参与,充分发挥校内各类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尊重规划专业要求,遵守国家规划编制规范,尊重集思广益,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每5年编制一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编制建设项目库滚动投资计划。确定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立项。

第四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校园各类建(构)筑物的新建工程依法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校内立项管理办法,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或备案手续,制定规划设计、工程招标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1、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项目使用单位在预期建设时间两年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建处牵头组织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研究决定。

2、经学校同意立项的新建工程,由基建处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和估算书、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等报相关部门批准。

取得项目备案、审批文件的项目,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手续: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

4)备案、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3、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的委托、代建单位的选择等均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八条  对于学校各类建(构)筑物的改扩建工程、水电气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其它基础设施的维修装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项目前期实施细则。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项目负责人和业主代表制、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条  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负责严格监督合同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责任,完成合同规定内容,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合同履行完毕,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应会同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合同履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招标范围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和业主代表制度。项目负责人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指定,对建设项目负主体责任;业主代表由项目使用单位指定,对建设项目负配合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工程和大型修缮工程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委托经过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工程内容审签制度。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按照立项和设计内容组织经过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工作,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审批。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无故拖延。由于客观条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由施工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经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审查并报校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并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制度。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竣工决算书,经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审核后交内部审计部门自行或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书,经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经决算审计后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时办理资产建账和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报档案馆审查,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项目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舍安全隐患消除机制。对经排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排除隐患。

第六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建财务必须纳入学校一级财务集中管理。财务处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行基建资金的集中管理、基建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以及基建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标准进行严格控制,积极筹措和落实已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保证建设项目正常的资金需要,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要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要切实加强工程概预算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加强概预算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概预算。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制订和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施过程制度“两支笔”会签制度,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确保基本建设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各级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等信息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学校纪委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评价制度,建立建设项目完工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建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等,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中的招标、合同、施工、变更、签证、财务、审计、竣工验收和移交、档案等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若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规定条款与国家、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2月12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