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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管理办法(修订)

点击量: 时间:2025-11-28 编辑:刘雨倩    

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完善建设工程款支付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按照“规范性、合理性、及时性”原则,严格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等。

第四条 工程价款按时间(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工程数量的各项费用总和计算。其中工程量的计量参 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标 准 》 ( GB/T50500-

2024),工程单价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确定。

第五条 工程价款的审批按如下管理权限执行:

一次性支付工程价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付工程价款数额在 10-100 万元(含 1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付工程价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含 100 万元)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六条 工程进度款的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

准备相关资料(附件 1),如实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附件 2),注明形象进度,报监理单位(如有)审核。

(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及现场实际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已完成的工程是否合格,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认定, 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附件 3),并附项目审核记录等材料,报总务处审批。

(三)总务处安排现场代表根据合同付款条件组织复核工程进度、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合格,对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进行复查,确认最终支付金额,核实无误后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工程款审批表》(附件 4)经总务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发起校内付款流程。

第七条 竣工验收后的工程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以下资料后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扣除预留金)的 85%:

1.合格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清单。

2.技术资料,包含设备清单、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供货商联系方式等。

3.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八条 审计结算后的工程款支付。

1.审计成立后,付至工程审计结算价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争议一次付清。(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剩余 3%工程质量保证金可提供转账、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替代)。

2.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第九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应在质保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经使用部门、物业单位组成验收组,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经承包人维修完成后无异议,发包人应及时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第十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有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校基建字〔2017〕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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