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维修质量,依据省市和我校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修缮工程包括学校公共建筑、构筑物、水电管线设施、校园环境绿化、道路广场、体育场地等现有基础设施的改扩建、维修、装修以及拆除等工程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学校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修缮工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修缮工程在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总务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修缮工程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修缮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等;负责学校公共区域修缮工程和应急抢修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二级单位自行承担修缮工程的项目审核与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所使用管辖区域的一般性修缮项目需经总务处审批,并指导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修缮项目由物业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修缮专项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全过程工作,并对修缮项目终身负责。
第三章 工程分类与经费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修缮工程按实施方式分为:
(一)立项修缮工程:指预算经费额度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以项目化形式组织实施的修缮工程。
(二)零星维修工程:指为确保校园正常运转,预算经费额度在 5 万元以下、工程量较小、以非项目化形式组织实施的日常零星维修维护。
(三)应急抢修工程:
主要指以下两类情况:一是指校内突发的安全事故、巡查中发现的公共建(构)筑物重大安全隐患和学校水电气突发情况;二是指已严重影响到学校教学、科研和学校重点工作的开展且无足够时间履行正常工程立项、采购招标等程序的项目。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修缮经费、日常修缮经费等用以支持实施修缮工程,其中专项修缮经费主要用于立项修缮工程费用,一事一议; 日常修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小型立项修缮工程和应急抢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等费用。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立项修缮工程须按照《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
办法》立项程序实施。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需遵守文物保护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确保合法性。
第十一条 零星维修工程实行随时报修、快速勘查、及时实施的管理程序。使用单位需将日常修缮申请报告,提交总务处审批处理。
第十二条 应急抢修工程由学校分管后勤校领导直接审核立项,总务处立即组织校常驻施工企业或高压维保单位实施,尽量减少损失,最大程度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概算以实际产生费用经审计审核为准,按照特事特办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确定
学校公开采购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清单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图纸和清单编制应进行不同方案的比较复核。对于特殊工程项目,可由总务处自主选择设计单位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修缮工程动态项目库,项目在完成方案论证、图纸设计、清单编制后即可入库,入库项目经学校批准即可启动实施。项目入库后即可按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设计费和清单编制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确定
驻校施工企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一)单项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由总务处直接派工交由零星维修施工单位承接。
(二)单项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的预算与管理
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编制项目建设管理费。该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计划,与修缮经费一道下达总务处,作为全校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开支。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务处审批,不得擅自开展修缮工作。凡涉及消防和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等修缮工程,还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范出具图纸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立项修缮工程施工之前须签订经济合同, 内容包括采购需求、质量要求、施工期限、结算方式、审计规定、项目变更、安全责任、后期维护等条款。
(一)合同拟定和签署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和《安徽师范大学合同审签权限范围》文件规定执行。
(二)应急抢修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与驻校零星维修(高压维保)单位单独签署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施工要求,费用不在原合同范围之内。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工程所涉单位提交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对施工进行全方位监督对关键工序、隐蔽性部位即时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影像等记录,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内容的增减量增减项的,变更提出方须报告变更理由与论证,严格按照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与签证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变更和签证审批。
第二十二条 进场材料或设备须提前通知校方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检,并出示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复检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管控工程工期,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进度进行管控;由于客观条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停工的,由施工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经总务处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维修改造工程中涉及固定资产的旧料处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用水用电应装表计量,缴纳水电费。不具备装表计量条件的,水电费按审计结算价的 7‰计取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章 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制度,施工单位及时提交验收申请书,及工程竣工图、质量保证书等竣工资料,隐蔽工程还须提供影像资料、参数描述等。无竣工资料不办理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修缮工程实行质保期制度。零星维修工程的质保期一般为2 年,立项修缮工程、特殊情况的质保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零星维修工程依据审结价和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立项修缮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5%,审结后且提交工程档案后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7%。余款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可提供转账、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替代)。支付比例、时间等另有约定的以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未实施审计的修缮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同时,验收移交手续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以确保工程能够顺利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报批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经济合同书、协议书、施(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签证单等应及时收集归档。总务处负责修缮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做
好档案收集、整理、制卷、保管等工作, 每年定期提交校档案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三附、天门山书院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有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安徽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立项管理实施办法》(校后管字〔2017〕1 号)、《安徽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管理规定(修订)》(校办字〔2017〕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