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管理和监督,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防控廉政风险,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开工前必须充分做好图纸审核和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源头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工程签证主要是指甲乙双方就施工合同内容以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基于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应当坚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现优化的原则,坚持遵循实事求是、维护学校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条件及签证类型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条件
(一)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错误,需要完善
或修改的。
(二)现场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或因水利、文物、城建、环保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引起而必须修改的。
(三)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新颁布的技术标准或设计规范,按照要求必须执行的。
(四)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漏项的。
(五)使用新技术或新材料,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或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缩短施工周期等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六) 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因素造成的工程加固补强、工期延误、建筑市场变化而发生的变更等。
第五条 工程签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工程经济签证:包括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条件、周边环境、设计变更、业主要求、施工图错误、合同缺陷、违约、招标清单错项或漏项等,造成业主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二)工程工期签证:主要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 自然灾害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或工期延误的签证。
(三)工程技术签证: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经济、适用等方
面的技术论证,对论证结果进行的签证。
(四)工程隐蔽签证:主要是指在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隐蔽工程中,如资料缺失将无法补救,对以后工程结算影响较大,需现场纪实性的签证。
第三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权限
(一)对于造价变化在合同额范围内的单项变更及签证,由总务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1.造价变化在 5 万元之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处长审批;
2.造价变化在 5 万元(含)至 10 万元之间的, 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处领导同意,报处长审批;
3.造价变化在 10 万元(含) 以上的, 由总务处处务会研究决定。
(二)对于造价变化在合同额范围外的单项变更及签证,由总务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1.造价变化在 10 万元以下的, 由总务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由总务处处长审批;
2.造价变化在 10 万元(含)以上至20 万元以下的,经总务处处务会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造价变化在 20 万元(含)以上至 50 万元以下的,经
总务处处务会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审批;
4.造价变化在 50 万元(含) 以上至 100 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造价变化在 100 万元以上(含)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变更及签证累计增加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合同金额 10%以内。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程序
(一)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申请
提出工程变更及签证申请的单位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单》( 附件 1)或《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签证单》( 附件2),提交完整的工程变更及签证文件(含变更及签证内容、理由、依据、图纸、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必要还需附论证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变更及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及时送达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审核
总务处根据审批权限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按程序进行研究论证后形成具体意见。
(四)若工程变更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意见或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功能
变更申请且经设计单位认可后,才能进入工程变更申请程序。
第八条 若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或紧急抢险的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在 口头请示总务处处长同意后,可以边报批边实施,但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补办签证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变更及签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变更, 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和质量、安全责任,不予签证; 由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者或签证不实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或审查失实,导致不合理变更及签证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应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程序规范,凡违反本办法,盲目变更及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包括学校新建、改建、 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有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安徽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试行)》(校基建字〔2017〕1 号)、《安徽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校基建字〔2017〕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