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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通勤班车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陈光富   编辑:陈光富 预审:胡悦超 终审:黄强  发布时间:2022-05-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通勤班车(以下简称“通勤班车”)管理,保障乘车教职工人身安全,保证通勤班车准点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勤班车专指通过合同租赁、往返赭山校区和花津校区之间专门接送学校教职工上下班(课)的车辆。

第二章 车辆种类和驾驶员资质

第三条  通勤班车种类需求,依据《安徽师范大学通勤班车车辆租赁协议》和招投标文件执行。

第四条  通勤班车驾驶员必须持有A1驾驶证,且具有5年以上大客车驾驶经验。

第五条  通勤班车驾驶员应保持相对固定,确需更换,须经总务处核准。

 通勤班车管理主体及适用范围

 总务处为通勤班车管理主体,负责通勤班车日常调度和管理

 通勤班车原则上只教职工提供乘车服务,学生和无关人员一般不得乘校车,特殊情况应申请,获批后方可乘车。

 通勤班车不从事经营性活动,不作为各学院及校直单位外出参观考察使用。

通勤班车安全准点行驶管理

第九条  通勤班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及地方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法则,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条  通勤班车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发车不得随意改变发车地点和发车时间

第十一条  通勤班车驾驶员须按照芜湖市交通部门审批同意的线路、站点行驶、停靠不得随意停车或改变行车路线

第十  通勤班车驾驶员负责乘车人员身份识别,阻止陌生、形迹可疑人员上车。

第十三条  通勤班车驾驶员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严把疫情防控关,按时消毒车辆、及时开窗通风、做好乘车人员测温等工作。

第十四 乘车教职工严禁在车内大声喧哗,严禁在车厢内乱扔赃物,严禁与驾驶员闲聊、争吵或打骂

十五  通勤班车管理部门应督促服务企业及时制定和完善《通勤班车故障及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不因通勤班车故障或事故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

第五章  通勤班车校园区域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区域限速行驶。通勤班车出入校门、校园区域停靠站点,通过交叉道路、弯道及师生出入频繁路段,车速须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其他路段车速须控制20公里/小时以内。

第十七条  高峰路段停车礼让。学生下课人流高峰路段通勤班车应主动停车避让行人,不得与行人争道。

第十八条  安全出入固定停靠站点。通勤班车出入校园区域固定停靠站点,须按规定打转向灯、观察后视镜站点附近人员动态,确保安全后方可出入

第十九条  仅固定停靠站点方可上下客。校园区域通勤班车必须在固定站点上下客,其他路段或区域不得随意上下客。

第二十条 校园禁止行为。校车进入校园区域后禁止鸣喇叭、严禁乱停乱放。

第六章  通勤班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通勤班车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有权根据通勤班车违规违法情况,并依据租赁协议对服务企业进行惩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