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
《后勤管理处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处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后勤管理处
2016年5月31日
后勤管理处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推动工程项目规范高效实施,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后勤管理处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制是指由后勤管理处遴选指派的专门人员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从项目前期谋划至最后完结的全过程、连续性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承担的基建维修、水电维护、校园绿化等工程项目,包括政府采购类项目、校内招标询价项目、驻校施工队零星工程项目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预算编制、合同签订、开工实施、进度把控、变更签证、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期养护、尾款支付、材料归档等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具体职责如下:
1.项目的前期勘察、资料收集等工作;
2.项目的方案论证、规划设计、清单编制等工作;
3.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的组织工作;
4.项目合同起草和签订的组织工作;
5.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案制定的协调工作;
6.施工组织、质量、进度等全程监控工作;
7.项目变更及经济签证的初审、报审工作;
8.每周工程例会和专项会议的组织工作;
9.及时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重要事宜;
10.隐蔽工程、乙供材料、主体结构、工程竣工等验收或验收组织工作;
11.施工单位过程预算控制、竣工决算、提交审计、工程款支付等组织督查工作;
12.项目竣工图纸、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13.工程质保期内的维护养护、质量整改组织工作;
14.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具体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学校有关规定行使,履职过程中应根据具体事项及其程序,在分管处领导、科室中心负责人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科室中心等决策的工程事项由相应决策主体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交的决策参考数据、资料等负责。项目负责人决策事项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配备一个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或较复杂项目可视情况配备一个总负责人和若干个分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在后勤管理处和相应科室中心内选聘,也可跨科室中心选聘。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体以下基本条件:
1.责任心强,能吃苦,乐奉献,敢担当,工作投入细致,能常驻一线开展监管工作;
2.熟悉工程项目的管理流程,有处理工程事项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
3.具有与工程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知识,或能较快学习掌握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
4.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能从严要求自己。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工程项目的科室中心推荐,分管处领导审核同意;经后勤管理处处务会研究批准,并发文任命。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项目类型、工期时长、复杂程度等给予项目负责人一定专项工作补贴。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全过程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部分,考核内容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分管处领导负责。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等级优秀者,专项工作补贴可适当增加,同时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对项目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者,考核视为不合格:
1.监管不得力出现质量问题、工期超期、安全事故等情况者;
2.变更、签证程序不规范,导致工程超预算者;
3.逾越工作职责并造成一定后果者;
4.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5.其他可视作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扣发其工作补贴,并酌情扣减年终津贴。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年终津贴;如为外聘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后勤管理处其他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冲突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