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水电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水电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9年12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0年1月7日
安徽师范大学水电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使用能源和水资源,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以及学校水电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分类管理、指标核定、应收尽收”的目标实行水电经费管理。
第三条 凡接受学校供水供电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的水电管理部门,承担学校水电费日常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承担全校的表具安装工作,按收费单位进行抄表、计量与收费;负责水电经费的核算与回收,及时向财务处报送水电财务报表,进行水电经费的结算、统计与分析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水电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会同后勤管理处核定年度水电经费指标,制订年度水电经费预算,负责水电经费的年终决算、统计分析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相关单位利用学校资源从事社会服务的水电经费提取核算工作。科研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水电费核定提取工作。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核定学校办公及其附属用房归属信息,学校根据使用单位归属核定下达用电指标。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按实际管理隶属关系负责外来经营、施工、服务企业的水电经费缴交督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电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安排专人及时与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核对电费缴费通知单,按时支付水电费。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学校对水电使用分类管理。
(一)对于学校基础运行与教育教学水电,实行保障供给。
(二)对于办公及其附属用房用电、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
(三)对于经营性用水用电、职工个人生活水电,实行全额收取费用。
(四)对于同一空间、设施用水用电存在基础保障、社会服务等多重属性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收取方式。
第十条 实行定额管理的,超定额部分由使用单位支付;实行保障供给的,各使用单位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如超控制总量,使用单位须作说明。
第十一条 实行定额管理用房水电经费按如下方式管理:
(一)实行定额的,预算定额下达至单位,超定额水电费由单位支付至学校专用帐户。没有装表到房间的,取该楼栋房间用电的平均值计算。
(二)学生宿舍预算电费定额下达至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超指标电费由能源管理科负责向学生收取。
(三)实行保障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场所,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下达至后勤管理处或相应使用单位,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用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会议等水电费支出,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会议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此类场所均须缴纳水电费。大功率用电用水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并确定收费方式。
(四)公共配套设施(如公用水泵房、路灯等)用预算水电经费下达至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管理使用。能源管理科应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开启时间,减少公共水电消耗。
第四章 指标核定
第十二条 实行保障和定额管理的单位以及场所,用水、电计量没有到室的,依据各楼栋前三年用水、电量数据取平均值预算水、电指标,以后每年核定一次(根据上年使用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已安装电表到室的,核定指标为每室每年900度电(按照单间房屋及房屋内灯具、壁挂式空调、电脑、打印机等均为单台套基本配备核算,如多间房打通使用、多人办公、同一用电器多台套等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核定标准),在年初由财务处划拨至各单位水电经费专户。预算水电经费指标遇水电政策性价格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每年预算水电经费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水电经费指标的,须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报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核定。
第十四条 图书馆、校医院等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按上年度实际使用数并结合结合当年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水电定额:本科生6人间以下(含6人)用电,每生每月5度,8人间每生每月4度;硕士生每生每月10度,博士生每生每月15度;外国留学生每生每月15度。学生用水按每生每月3 吨定额。本科生、研究生按正常教学天数计算定额,外国留学生按实住天数计算定额。定额指标量不含寒暑假,寒暑假用水、用电量按实收费。
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根据教学安排及向学生免费开放的时间安排,参考上年度实际使用数核定水电总量;实行对外经营的场馆,按实收取水电费;兼有教学、经营情况的场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方式。
第十七条 会议室、礼堂、剧场、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按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核定水电总量,管理单位收取费用的活动,同步收取水电费。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配套设施预算水电经费指标根据上年度的实际使用数并结合学校的节支目标核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预算电费指标含楼内走廊照明、电梯等公共区域电费,该部分指标同步测算下达。
第二十条 使用教室、场馆进行全日制教学计划外各类教学、培训、辅导、集训、考试、阅卷、场地租赁等,按《安徽师范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一条 一般科研项目使用学校水电的,能单独计量的按表收取水电费,不能装表计量的,按《安徽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校科字〔2018〕10号)、《安徽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16〕12号)、《安徽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校科字〔2018〕11号)文件执行;以上文件中包含水电费但未明确占比的计提项目,所提取经费的50%为水电费,对特殊用电设备安装计量表具,按实收取电费。
第二十二条 校内基建、维修、绿化工程等项目用水用电,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表收取水电费,不能装表或计量有异议的,按项目终审金额的0.7%扣除水电费。
第二十三条 物业值班室、保安室用电按协议约定,超出定额部分由物业公司或个人自付。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电收费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水电实际损耗,分校内用水电、经营服务用水电二个等级收费标准。
(一)校内用水电(办公、教学、科研、生活)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价格。
(二)校外单位水电价格执行经营服务水电价格,并加收电损。
(三)以上收费标准如遇政府调整水电价格,学校将同步执行政府调整价格。
第二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建成使用,基建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所有水电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交付使用后由入住单位支付。因各种原因需调整用房的,在办妥房屋移交手续之前,水电费仍由原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能源管理科于每月20日开始抄表并公示,并按季度向各单位送达水电费缴费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时应及时核对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于7日内到能源管理科结算,逾期不予确认,按默认处理。实行水电经费指标化管理的单位还应注明经费开支渠道。能源管理科应于次月10日前将水电实际支出费用报表及经责任单位确认的缴费通知单,交由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八条 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内单位、家属宿舍及因各种原因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水电费由能源管理科负责收取。家属宿舍的水电费应于抄表当月底前将数据输入完毕,其中工资代扣部分交由财务处在教职工工资中代扣,未能在工资中代扣的由能源管理科每月打印缴费通知单,通知用户按时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九条 家属宿舍及因各种原因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逾期2个月不缴纳水电费的,按《安徽师范大学水电管理暂行规定》停止水电供应。不具备水电表安装条件的住户,用电按每人每月50 度、用水按每人每月5吨计算。水电表损坏的住户,当月水电量按上月水电使用量计算。拒绝更换水电表的住户,当月用电按每户200度计算、用水按每户20吨计算,以后逐月递增10%,直至新的水电表更换后,按新表计量。
第三十条 实行水电经费指标化管理的单位,由财务处直接从各单位的代管经费或指定经费中代扣。
第三十一条 校内基建、维修、绿化等工程水电费由财务处从其工程款中划扣转至水电专用账户。
第三十二条 科研和全日制计划外教学、培训、辅导、集训、考试、阅卷、场地租赁、电子阅览室等水电费由账务处从其项目经费或活动收费中划扣转至水电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单位内部水电经费考核和结算,各单位内部需安装水电表具的,由各单位支付表具费用,委托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科组织安装。学校将统筹推进水电智能表具进楼、到层、入户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水电经费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水电管理和节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对管理不力的进行处罚,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