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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总务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陈光富   编辑:陈光富 预审:胡悦超 终审:黄强  发布时间:2022-05-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总务处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印章管理规定》(修订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二条  本办法印章包括总务公章、各科室(中心)公章以及处主要负责人签名章共三类。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三条  总务处印章刻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总务处所属科室中心印章刻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处务会研究同意后,由总务处综合办公室持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并做好印模留存备案。

第五条  各科室中心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所在科室中心应及时将印章交回综合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七条  领导人名章,根据任职通知,经主要领导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刻制。

第四章  印章管理与责任

第八条  总务处印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使用制度,明确自己的职责,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印章被盗用或滥用。印章管理人员因事外出,应指定专人代管。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需加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做到万无一失。加盖印章应由印章管理人员实施,不得由经办人代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印章保管人员在每次使用印章时,都要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详见附件2),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 印章使用须在办公室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使用,必须经得处长批准,用印人登记后方可带出,并由两人监用,印章用毕及时收回。

第十三条  用印要规范、正规,各种印章加盖时要保证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象清晰。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立即上报,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保管印章,造成损失和危害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印章使用范围和用印程序

第十六条 总务处印章使用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使用范围,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原则。

第十七条  总务处行政印章使用范围

1、以总务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

2、向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等;

3、以总务处名义开具的的介绍信、证明和公函、

4、以总务处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合同、协议;

5、各类报送材料和报表等

6、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用印程序

1、使用总务处印章,使用人需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总务处印章用印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分管副处长审阅,总务处主要领导批准后,综合办公室方可用印。

2、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加盖总务处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征得处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3、使用处主要负责人名章,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4、处级领导使用总务处印章,需完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1、未经领导审批同意的;

2、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

3、涉及个人的财产纠纷、经济纠纷、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4、未经总务处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5、与总务处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如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及时追查处理。

第六章  科室(中心)印章管理使用及要求

第二十条  科室中心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总务处处务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